一、申請資格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老人,得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發給生活津貼(以下簡
稱本津貼):
(一)年滿六十五歲,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 超過一百八十三日。
(二)家庭總收入及財產符合下列基準:
1.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之金額,每人每月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
市主管機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之二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 月消費支出之一點五倍。但有特殊情形,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中央主 管機關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2.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價值計算之合計金額:全家人口僅申請人一
人時,未超過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每增加一人,以增加新臺幣二十五萬元為限 。
3.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或房屋:未超過合理之價值(公告現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650萬)。
(三)未接受政府公費收容安置。
(四)未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申請本津貼時,免審查前項第二款所定事項。
二、列計人口
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一、配偶。
二、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
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三、發放標準
(一)未達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者,每月發給新臺幣8,329元。
(二)達最低生活費1.5倍以上,未達2.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者,每月發給新臺幣4,164元。
四、承辦資訊
(一)各鄉鎮市公所社會課或民政課
(二)長青福利科 邱小姐
電話:04-7532358
傳真:04-7260548
1.申請人身分證
2.申請人印章
3.申請人郵局存摺
4.其他證明文件
5.如為家屬代辦,除上述文件另需攜帶代辦人身分證及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