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身心障礙者購買或承租公有公共場所商店攤販低利貸款或租金補貼
承辦單位
單位:身心障礙福利科
電話:04-7532326
傳真:04-7201556
案件說明
申請資格:
身心障礙者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得向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申請購買或承租公有公共場所商店攤販低利貸款或租金補貼:
(一)設籍彰化縣,年滿二十歲或未成年已結婚之身心障礙者。
(二)未曾接受政府同性質貸款利息補貼或租金補貼。
(三)購買或承租公有公共場所商店或攤販未滿二年。
(四)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二點五倍。
前項第四款所定家庭總收入之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辦理。
申請人應備證件
(一)身心障礙者申請購買公有公共場所商店攤販低利貸款補貼,應自行洽詢承貸銀行,並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1.申請表。
2.彰化縣核(換、補)發之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一份。
3.申請人及全家人口戶口名簿或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反面影本一份。
4.申請人及全家人口各類所得資料暨財產歸戶證明或低收入戶證明各一份。
5.貸款契約影本一份。
6.最近一期貸款繳款證明書暨繳款收據正本各一份。
7.貸款銀行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8.申請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二)前項購買公有公共場所商店攤販,其所有權應全部登記為申請人。
(三)身心障礙者申請第一項低利貸款或租金補貼,應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或攤販許可證。
處理期限
一個月
申辨方式
臨櫃
附加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