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資格:
1.設籍彰化縣,領有彰化縣核(換、補)發身心障礙證明者。
2.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四倍者。
3.現未接受政府購屋貸款利息補貼或興建住宅費用補助者。
4.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均無自有住宅或僅有一戶於向本府提出本貸款申請日前五年內購買且辦有貸款之住宅,尚未全部清償者。
二、申請時間:
每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
三、補助金額
1.補貼貸款額度:由承貸金融機構或郵局勘驗後覈實決定,最高不超過新臺幣220萬元。
2.補貼金額計算基準: (身心障礙者原承貸金融機構或郵局貸款利率-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利率)/12*購屋貸款餘額(補助上限220萬元)。
3.補貼年限:由申請人與承貸金融機構議定之,付息不還本之寬限期最長5年,購屋貸款利息補貼最長補助年限不超過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