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14年度「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補助標準:
(一)基準: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為15,515元。
(二)補助70%資格: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23,273元),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倍者,被保險人自付30%,政府負擔70%保險費。
(三)補助55%資格: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2倍(31,030元),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者,被保險人自付45%,政府負擔55%保險費。
二、申請方式(請填妥申請表及備齊文件):
(一)臨櫃申請(戶籍地公所)可現場填表辦理。
(二)郵寄申請。
(三)線上申請—彰化縣政府數位便民櫃台。
(一)申請人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印章。
(二)「全家人口」的戶口名簿影本。
(三)身心障礙者證明影本。
(四)已蓋有註冊章之學生證影本,無蓋註冊章請附在學證明。
(五)其他:服刑、服役或失蹤證明、重大傷病證明或最近1個月內公立醫療機構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診斷證明書、離職證明、安置機構證明、榮民院外就養金證明、失業認定及失業給付證明。
(六)委託辦理者,應檢具委託人的身分證正(影)本、印章,並檢具受託人的身分證及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