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54 條規定,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與遺族撫卹金:
一、病故或意外死亡。
二、因公死亡。
申請亡故公務人員撫卹案相關文件
(一)應填表件如下:
1.公務人員遺族撫卹事實表(107年7月1日以後亡故者適用)
2.公(政)人員遺族撫卹金請領順序系統表
3.公務人員退休撫卹退撫給與人員資料卡
4.公務人員遺族撫卹金餘額申請書(107年7月1日起適用)
5.公務人員同一順序遺族領卹代表同意書(107年7月1日起適用)
(二)檢附文件資料:
1.新制存摺影本(領受代表人檢附;台灣銀行、第一銀行、合作金庫擇一)
2.舊制存摺影本(領受代表人檢附;台灣銀行優先)
3.合格醫療院所開立之死亡證明書或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
4.除戶謄本(亡故人員)
5.現戶戶籍謄本(得領受人全部)
6.年資證明文件(軍職年資及銓敘部未建檔之年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