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職員在職死亡之撫卹原因如下:
(一)病故或意外死亡。
(二)因執行公務以致死亡(以下簡稱因公死亡)。
自殺死亡比照病故或意外死亡認定。但因犯罪經判刑確定後,於免職、解聘或不續聘處分送達前自殺者,不予撫卹。
二、
教職員在職期間死亡者,由其遺族或服務學校申辦撫卹。
教職員於休職、停職、停聘或留職停薪期間死亡者,除其留職停薪期間係借調依法銓敘審定之公務人員外,其遺族或服務學校得依本條例規定,申辦撫卹。教師依規定借調辦理留職停薪至六十五歲前未回職復薪,於屆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十年內死亡者,亦同。
本條例施行前死亡之教職員撫卹案,依本條例施行前原規定辦理。
相關表件如下
1.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退撫給與人員資料卡
2.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資遣)給與資料卡及給付收據
3.公立學校教職員撫卹事實表
4.遺族撫卹金延長給卹事實表
5.同一順序遺族領卹代表同意書
6.遺族撫卹金餘額申請書
7.公立學校教職員因公死亡證明書
8.遺族撫卹金請領順序系統表
9.撫卹案件確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