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43條規定: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後,另核給其遺族遺屬一次金。
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45條規定:
遺族為配偶、未成年子女、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之已成年子女或父母而不支領遺屬一次金者,得依下列規定,按退休人員亡故時所領月退休金之二分之一或兼領月退休金之二分之一,改領遺屬年金。
申請亡故退休公務人員遺屬金案相關文件:
(一)應填表件如下
1.亡故退休(職)人員遺族代表領受遺屬一次金同意書-107年7月1日起適用
2.公務人員退休撫卹退撫給與人員資料卡
3.亡故退休(職)人員遺族領受遺屬年金同意書-107年7月1日起適用
4.遺族遺屬金請領順序系統表-107年7月1日起適用
5.遺屬金(或一次退休金餘額)申請書(公務)-107年7月31日起適用
6.遺屬領受代表同意書
7.月退休金證書遺失切結書
(二)檢附文件資料如下
1.新制存摺影本(領受代表人檢附;台灣銀行、第一銀行、合作金庫擇一)
2.舊制存摺影本(領受代表人檢附;台灣銀行優先)
3.死亡證明書及除戶謄本(亡故退休人員)
4.現戶戶籍謄本(得領受人全部)
5.手抄戶籍謄本
6.月退休金證書或退休審定函、退休重審審定函
7.無工作(謀生)能力證明(因身心障礙改領遺屬年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