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降低重大開發建設造成地層下陷風險,各級行政機關及國營事業(以下統稱為提報單位)辦理本作業須知規定之重大開發建設,應主動提報經濟部地層下陷防治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爰訂定本作業須知。
二、本作業須知所稱重大開發建設計畫,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位於地下水第一級管制區範圍且計畫用水量達每日三百立方公尺以上。
(二)高速鐵路彰化、雲林、嘉義路段沿線左右各一點五公里範圍之開發案(含新興及修正,但不包括既有設施維護管理工程)。此外,灌溉排水工程、防洪排水工程、下水道管線埋設或緊急應變工程(如疏洪、溢流等設施工程)、水力發電工程(如壩、堰及其附屬設施等)、高速鐵路設施(如站體、機場、列車通行所需設施等)及自行車道、步道工程或其他經受理機關認定之類似工程,則無須依本作業須知辦理。
三、受理中央機關、國營事業提報重大開發建設計畫之機關,為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水利署);受理地方機關(包含直轄市、縣(市)政府暨所屬機關、鄉、鎮、市、區公所)提報重大開發建設計畫之機關,為地方政府水利單位(以下簡稱地方水利單位)。
提報單位應填寫檢核表(附件一)併同計畫書函送受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