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20 條規定:
工廠歇業者,應申報主管機關,未申報者,由主管機關逕為廢止其工廠登記。
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同歇業:
一、有事實足以認定工廠自行停工超過一年。
二、工廠主要生產設備已搬遷,經主管機關認定無製造、加工之事實。
工廠歇業應備書件:
1.工廠歇業申請書。
2.委託書(如委託辦理者須檢附之,另受託人應檢具個人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查核)。
3.原領之工廠登記證或遺失切結書(99年6月4日前原領之工廠登記證(已繳回者免附);如遺失者須檢附工廠登記證遺失切結書。
4.環保主管機關出具土壤檢測證明文件或檢具事業基本資料表、製程及機械配置圖。
其他說明:
1.工廠歇業申請無需繳費。
2.申請書及附件格式請以A4或A3大小申請;檢附書件各2份;位在政府開發工業區內各3份。
3.檢附影本均應加蓋工廠及負責人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