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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彰化縣政府彰化國際展覽中心場地使用管理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類  別
紙本文件
分  類
產業發展業務
承辦單位
單位:彰化縣政府經濟暨綠能發展處產業發展科
電話:04-7531468
傳真:04-7280922
案件說明

一、      彰化縣政府為規範彰化國際展覽中心(以下簡稱本展覽中心)場地使用、管理及收費等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三、      本要點所稱場地範圍,指本展覽中心建築物內部之主展覽場(含東展場、西展場)、一樓多功能空間、二樓會議室及二樓貴賓室。

四、      申請使用本展覽中心之場地,以辦理展覽、講習、訓練、會議、集會、演說或其他經本府核准之活動為限。

五、      本展覽中心場地使用收費,依彰化縣彰化國際展覽中心場地使用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收費,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申請使用本展覽中心場地,應於使用日前四十五日填具場地使用申請書(如附表),並檢附活動企劃書向本府提出申請(企劃書內容應包含活動目的、方式、流程、預定參加人數、場地布置圖、清潔維護計畫、保險規劃等),經本府核准後始得使用。

  (二)    申請人於本府核准日起七個工作日內繳清保證金,並於使用日前七日繳清場地使用費及水電費。逾期未繳納者,不得使用。

  (三)    特殊或緊急案件,經本府核准者,不受前兩款期限限制。

  (四)    申請人如有場地布置及撤展需求,應一併提出申請並依本標準繳納費用。

  (五)    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使用本展覽中心場地得免收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本府與其他機關團體合辦者,得酌予減少場地使用費之半數。必要時本府得要求申請人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或其他與場地使用或活動有關之保險。

六、      使用本展覽中心場地時,申請人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依申請之場地及核准時間辦理。

  (二)    未經本府同意,不得擅自將場地之一部或全部轉讓他人使用。

  (三)    使用本展覽中心提供之設備,使用完畢後,應如數歸還及回復原狀;其有短少或損壞,應予補足、修復或照價賠償,未修復或清理者,得由本府代為修復或清理,所需費用由保證金扣抵,如有不足,追償之。

  (四)    申請人及活動參與人員攜帶之物品,應自行妥慎保管,本府不負保管之責。

  (五)    搭建之檯架與電器設備應經許可,使用時應符合相關法規之規定,由具有相關資格之人搭建與操作。

  (六)    不得使用火把、爆竹、煙火或其他危險物品。

  (七)    在活動期間應負責場地內外秩序、公共安全、交通、環境衛生及環境安寧之維護,並接受本府人員之指導。

  (八)    申請人於未經核准前,不得在傳播媒體或宣傳品上發布使用場地名稱或宣稱本府為主(協)辦單位。

  (九)    不得有其他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之情事。

七、      申請使用本展覽中心場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已核准者,本府得撤銷或停止其使用,其所繳各項費用概不退還,並限制一年內不得申請使用。

  (一)    違反法令規定或經本府認定有危害公共利益之情形。

  (二)    活動內容與申請項目不符。

  (三)    擅自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四)    活動內容有損害場地或相關設施、設備之虞。

  (五)    影響公共安全、善良風俗、公共秩序或本展覽中心正常營運之重大違規情事。

八、      申請人因故不能於核准之時間使用本展覽中心場地者,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申請人應於使用日前十四日向本府申請撤回或變更使用時間或場地;經本府核准撤回者,已繳納之費用無息退還。

  (二)    依前款核准申請人變更使用時間或場地者,倘申請人已繳納之費用數額於變更後有增減時,由本府通知補繳或退還差額。

  (三)    因業務需要或發生緊急狀況,本府得於原核准使用日前七日通知申請人變更使用時間或場地,申請人不得拒絕;倘申請人無法使用者,本府無息退還已繳納之全額費用。

  (四)    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致無法使用場地者,本府無息退還已繳費用。

  (五)    申請人依第三款及第四款事由申請退還費用者,不得向本府請求損害賠償。

九、      於使用時間結束後,依實際使用度數繳納空調費用,經本府派員檢查場地及設施,確認無損壞及其他違規情事並作成紀錄後,保證金無息退還。

十、      本展覽中心場地使用期間之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及公共秩序等,應由申請人負責,如遇緊急狀況,應隨時將處理過程及結果知會本府。

十一、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申辨方式
郵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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