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山坡地範圍內之下列土地區位實施造林,其土地最小面積為零點一公頃以上者,得申請造林獎勵金: 一、有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之林業用地。 二、原住民保留地使用編定為林業用地之土地。 三、非都市計畫區之農牧用地。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實施造林必要之地區。
申請免費供應種苗或造林獎勵金者,應填具免費供應種苗或造林獎勵金之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造林所在地之受理機關提出申請,經受理機關彙整轉請主管機關現場勘查,認有實施造林之需要者核准之: 一、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地政主管機關能提供網路查詢者,免予檢附。 二、國民身分證影本或團體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三、申請人非土地所有人,應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或承租契約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