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彰化演藝廳供各界或個人借用(須付費)舉辦文化藝術、社會活動及各類會議使用。 二、收費明細: 場地費:上午場15,000元/場、下午場15,000元/場、夜間場21,000元/場。 佈置、預演或彩排場地費:上、下午場8,000元/場、夜間場10,000元/場 冷氣費:2,000元/時。超時費:5,000元/時。輔助時段:2,000元/時。 保證金:20,000元/次(演出使用完畢後無息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