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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畜牧場登記證書登記事項
類  別
說明文件
分  類
畜產專區
承辦單位
單位:農業處畜產科
電話:7531968
傳真:04-7283275
案件說明
變更畜牧場負責人,申請人應備證件: 
1.申請書 
2.簽辦表 
3.委託書(自辦者免附)
4.新負責及主要管理人身分證影本 
5.原負責人讓渡書(如為繼承,則檢附繼承系統表) 
6.建築使用執照影本 
7.地籍圖謄本及土地登記謄本{3個月內有效} 
8.建物謄本或其他證明設施所有權人文件(如房屋稅籍證明、建物所有權狀及切結書)。
9.若建物非新負責人所有,需檢具建築所有權人的畜牧設施使用同意書及所有權人身分證影本。
10.若土地非新負責人所有,需檢具土地所有權人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及所有權人身分證影本。
11.化製合約影本 
12.獸醫合約影本 
13.畜牧場登記證正本(若遺失,需要檢附登報作廢後的報紙正本) 
14.新負責人或管理人兩年以上工作證明或相關資格證明文件 
15.未有堆肥舍之畜牧場,應檢附堆肥合約書或相關委託處理合約。
16.若原負責人往生: 
A.請檢附戶口名簿以茲證明 
B.繼承表(遺產分割協議書) 
C.需上表內所有繼承的畜牧場使用權同意書

處理期限
事實發生一個月內
附加檔案
資料處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