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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處
庫款支付作業、公有土地相關資訊、歲入保留相關資訊、酒品認證及菸酒查緝
請選擇分類
財務金融業務
財產開發業務
菸酒管理業務
非公用財產業務
公款支付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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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地價調整操作方式
進行此操作前 請先檢視土地財產來源(或增加原因)是否為「徵收」、「價購」、「有償撥用」情形 若是,則不用進行公告地價調整 若否,則一律進行公告地價調整
類 別
紙本文件
分 類
財產開發業務
財政部促參資訊網帳號申請表-承辦(執行)機關
類 別
紙本文件
分 類
財產開發業務
領取支票需檢附文件
領取支票需檢附之文件
類 別
申辦服務
分 類
公款支付業務
申辦方式
臨櫃
零用金匯款同意書
類 別
紙本文件
分 類
公款支付業務
專戶支票補(換)發申請書
(一)受款人或執票人喪失專戶支票,請向指定兌付機構申請掛失止付。 (二)喪失專戶支票已辦妥掛失止付,經查明確係尚未兌付者,得填具補發申請書向財政處申請補發。 (三)專戶支票已逾一年期限者,請檢附原支票以另換發支票。(四)申請方式:郵寄、親自、委託。(郵寄地址:彰化市中山路二段416號4樓財政處公款支付科收)
類 別
申辦服務
分 類
公款支付業務
申辦方式
郵寄
臨櫃
公(健)保繳費證明申請書(離職員工報稅用)
公(健)保繳費證明申請書(離職員工報稅用)
類 別
申辦服務
分 類
公款支付業務
申辦方式
郵寄
臨櫃
各類所得查詢服務系統使用權限申請表
各類所得查詢服務系統使用權限申請表
類 別
申辦服務
分 類
公款支付業務
申辦方式
郵寄
臨櫃
「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方式選定表」
一、依據財政部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0980號令辦理。二、查「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及第5條規定,薪資按下列二種方式擇一扣繳,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定適用之:(一)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之規定扣繳(詳見各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二)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百分之五(逾40,000元起扣5%);薪資受領人未依本辦法規定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者,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百分之五。
類 別
申辦服務
分 類
公款支付業務
申辦方式
臨櫃
縣庫支票喪失申請補發
(一)受款人或執票人喪失縣庫支票,請向指定兌付機構申請掛失止付。 (二)喪失縣庫支票已辦妥掛失止付,經查明確係尚未兌付者,得填具補發申請書向財政處申請補發。 (三)申請方式:郵寄、親自、委託。(郵寄地址:彰化市中山路二段416號4樓,財政處公款支付科收)
類 別
申辦服務
分 類
公款支付業務
申辦方式
郵寄
臨櫃
縣庫支票換發申請
一、編製原則:依據彰化縣縣庫支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合於申請辦法換發縣庫支票之條件: (一)票面記載錯誤者。 (二)字跡模糊不清者。 (三)票面污損者。 (四)發票期逾一年者 (惟發票期已滿十五年者,則不適用本項規定)。 二、編製說明:依據彰化縣縣庫支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二十二條規定,申請換發手續如下: (一)填寫「換發縣庫支票申請書」一式二聯,檢同原支票,向財政處公款支付科申請換發。 (二)由原支用機關在換發申請書上加蓋付款憑單簽證印鑑章辦理換發。 (三)換發縣庫支票仍以原受款人為受款人。 (四)其係由執票人申請換發者,如原受款人業已死亡或事實上確無法覓得原受款人時,得具備財政處認可之保證人並在申請書內說明,請求換發以執票人為受款人之支票。 三、申請方式:郵寄、親自、委託。(郵寄地址:彰化市中山路二段416號4樓,財政處公款支付科收)
類 別
申辦服務
分 類
公款支付業務
申辦方式
郵寄
臨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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