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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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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違章建築管理相關表單下載
相關法令 建築法 第 25 條 (無照建築之禁止) 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但合於第七十八條及第九十八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為處理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之建築物,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內勘查。 第 86 條 (違法建築等) 違反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者,依左列規定,分別處罰: 一 擅自建造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 二 擅自使用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使用補辦手續;其有第五十八條情事之一者,並得封閉其建築物,限期修改或強制拆除之。 三 擅自拆除者,處一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拆除補辦手續。 第 93 條 (違法復工) 依本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復工;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除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或勒令恢復原狀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 96- 1 條 (強制拆除不予補償)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均不予補償,其拆除費用由建築物所有人負擔。 前項建築物內存放之物品,主管機關應公告或以書面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自行遷移,逾期不遷移者,視同廢棄物處理。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第 5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應於接到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報告之日起五日內實施勘查,認定必須拆除者,應即拆除之。認定尚未構成拆除要件者,通知違建人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依建築法第三十條之規定補行申請執照。違建人之申請執照不合規定或逾期未補辦申領執照手續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應拆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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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管理業務
建築物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問答
建築物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問答 Q:建築物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之保養頻率為何? A: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管理人應委請專業廠商負責昇降設備之維護保養,由專業技術人員依一般維護保養之作業程序,按月實施並作成紀錄表1式2份,並應簽章及填註其證照號碼,由管理人及專業廠商各執一份。 Q:未依規定辦理建築物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年度安全檢查,是否有罰責? A: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昇降設備安全檢查每年1次。管理人應於使用許可證使用期限屆滿前30日內自行或委託維護保養之專業廠商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其委託之檢查機構申請安全檢查。建築物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管理人未依規定辦理安全檢查者,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得連續處罰。 Q:供自家乘用之建築物昇降設備,並未供公眾使用,是否可免於安全檢查? A:建築法第77之4條規定建築物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非經竣工檢查合格取得使用許可證,不得使用。前項設備之管理人,應定期委託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之專業廠商負責維護保養,並定期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委託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檢查機構或團體申請安全檢查。管理人未申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限期令其補行申請;屆期未申請者,停止其設備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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