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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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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開業及變更登記申請書須知
壹、申請登記 一、開業登記 凡領有內政部核發地政士證書或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者,得檢附下列文件,向事務所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開業登記: (一)地政士開業及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地政士或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及其影本各1份。 (三)身分證明文件影本1份。 (四)本人最近1年內2吋半身照片1式2張。 (五)執照費新臺幣1千元現金或郵政匯票1張。 二、變更登記 (一)地政士申請登記後,如有事務所遷移於原登記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所管轄以外之區域時,應備具申請書、原開業執照及開業登記所須文件,向遷入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登記。 (二)地政士申請登記後,如有地政士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或共同執業人變更等原因者,應備具申請書、原開業執照及變更事項證明文件,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三、註銷登記 地政士申請登記後,如有自行停止執業或死亡者,應備具申請書及原開業執照等文件,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貳、申請補(換)發地政士開業執照 一、申請補發,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地政士開業及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1份。 (三)本人最近1年內2吋半身照片1式2張。 (四)執照費新臺幣1千元現金或郵政匯票1張。 二、申請換發,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地政士開業及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原地政士(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開業執照1份。 (三)身分證明文件影本1份。 (四)內容變更者(指地政士之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事務所名稱或地址之變更),其內容變更證明文件。但事務所名稱或地址變更,免附證明文件。 (五)本人最近1年內2吋半身照片1式2張。 (六)執照費新臺幣1千元現金或郵政匯票1張。 三、申請加註延長有效期限,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地政士開業及變登記申請書。 (二)原地政士開業執照及其影本各1份。 (三)身分證明文件影本1份。 (四)最近4年內完成專業訓練30小時以上或與專業訓練相當之證明文件。 (五)執照費新臺幣5百元現金或郵政匯票1張。 參、申請書取得方式 一、在內政部地政司網站下載列印:網址(http://www.land.moi.gov.tw)。 二、向直轄市政府地政處或縣(市)政府地政局索取。 肆、申請書填寫說明 一、以電腦登打列印或以鋼筆、原子筆用黑色或藍色墨汁正楷填寫,數字一律以阿拉伯數字填寫,字體需端正不得潦草。 二、除雙線以下免填外,其餘各欄填法如下: 第(1)欄以申請人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受理機關。 第(2)欄請按申請登記事由自行選擇打勾,如屬異動登記者,並請填寫原因。 第(3)欄請按申請事由所須附繳文件名稱及份數填寫。 第(4)欄開業事務所,請填寫事務所名稱,地址及連絡電話等資料。 第(5)及(6)欄,請按申請人及共同執業人證書字號及國民身分證所載資料填寫,英文姓名以護照英文姓名拼音為準,無共同執業人者第(6)欄免填。 第(7)欄,請申請人詳閱聲明事項後,填寫申請日期並簽章。 伍、申請方式:地政士開業登記申請書填妥後連同附繳文件,以雙掛號或逕送受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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