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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補助經濟弱勢原住民建購及修繕住宅計畫,受理期限變更為3月1日至4月30日,請符合資格族人洽戶籍所在地之各鄉(鎮、市)公所把握機會提出申請,逾期不再受理。
一、受理期程及受理機關:(一)受理期程:113年3月1日至4月30日止,逾期不再受理。(二)受理單位:          1.初審單位: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原住民業務承辦人)        2.複審單位:縣(市)政府,本府民政處原住民暨民族事務科/電話:04-7223329 二、申請人應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一) 成年或未成年已結婚,具有行為能力之原住民。(二) 房屋所有權人或由房屋所有權人具原住民身分之配偶申請。三、補助金額:(一) 建購住宅:每戶補助25萬元。(二) 修繕住宅:每戶最高補助11萬元。四、補助項目:(一) 建購住宅:1.建購住宅未逾二年(以政府會計年度起始日往前推算二年),且不曾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助。但內政部辦理之各項住宅貸款補貼,不在此限。2. 全家人口均無其他自有住宅。但經查其另有房屋座落紀錄、房屋課稅現值,依持分面積比例計算在新臺幣(以下同)十萬元以下者,或原自有住宅遭火災或天然災害受損而無法居住者,得視為無其他自有住宅。3. 房屋登記原因應以興建(第一次登記)、買賣(取得)取得。但不得以配偶、直系親屬及兄弟姐妹為買賣對象;用途登記須為住宅、農舍或含「住」字樣,且確實自有居住者。(二) 修繕住宅:1.自有住宅屋齡超過七年,且因老舊或設備損壞,亟待修繕。2. 全家人口均無其他自有住宅,且近五年內不曾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助者。但獲內政部辦理各項住宅貸款補貼者,不在此限。3. 修繕住宅補助項目如下:(1)屋頂防水、排水及隔熱。(2)外牆防水及面材整修。(3)衛生設備。(4)無障礙設施設備。(5)分間牆、天花板及地板整修。(6)給水、排水管線。(7) 電器管線。(8)燃氣設備之供氣、排煙管線。(9) 空氣調節及通風設備之風管、風口及電氣管線。*前項第二款申請修繕補助之項目,不含公寓大廈之共同部分、約定專用部分及約定共同部分,且不得影響或違反建築物之結構案全及公共安全相關規定,其中屋頂之修繕應注重景觀之調和。五、本計畫之申請表件,可逕洽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索取,或於附件下載。
類  別
說明文件
分  類
原住民暨民族事務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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