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書。 2.本須知修正生效前核發之寺廟登記表及寺廟登記證 3.最近3個月內之4x6寺廟全貌及主祠神佛像彩色照片各1張。 4.最近一次經主管機關備查之信徒或執事名冊影本1份 ※公建寺廟及私人建立並管理之私建寺廟與組織或管理章程無信徒或執事組織規定之財團法人制寺廟,免附。 5.最近一次經主管機關備查之組織或管理章程影本1份 ※公建寺廟及私人建立並管理之私建寺廟免附。 6.其他本府(民政處)規定之文件。 ※影本皆須加蓋與正本相符章 ※原寺廟登記表或寺廟登記證遺失者,應連續3日刊登當地報紙公告聲明作廢後,檢附各日整版報紙及寺廟負責人切結書各1份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