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報函1份(請蓋公司大小章)。
2.通報表1份(請蓋公司大小章)。
※請於通報函或通報表中簡述貴公司/單位實施減班休息之事由
3.協議書正本(有協商減班休息的勞工,每位都要1份)。
※本協議書為勞動部訂定,事業單位請勿自行增刪或更改協議書內容。
4.通報名冊(協商減班休息如逾10位請列冊通報)。
5.徵詢工作意願調查表(如有聘僱外籍移工,且未實施減班休息,則需給本國勞工填寫本表)。
6.切結書(通報部分工時減班休息之事業單位請檢附) 。
依據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第十點規定:
事業單位與勞工協商減少工時及工資者,應確實通報勞工勞務提供地之「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事業單位檢附之通報文件僅需郵寄至本府勞工處即可,無須另外將通報文件郵寄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