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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協調申請(外國人工作者適用)
外國人工作者包含「移工」,當與雇主發生勞資爭議時,可向本處申請勞資爭議協調,處理程序與相關表單如下:一、受理方式:以外國人核准工作地:彰化縣為限二、處理期限:收件後次日起算6日內(不含例假日)安排協調會,並通知勞資雙方與會。三、如會議召開前勞雇雙方自行協調成立,請填寫「協調撤回申請書」;委託代表參加,請填寫「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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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隱私申訴方式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二項明文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 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 或健康檢查檢體。 六、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 範圍。 民眾或求職人欲申訴雇主違反上開規定,請填具申訴書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向本府勞工處提出申訴。 申訴窗口:彰化縣政府勞工處(彰化市中興路100號8樓)
類 別
申辦服務
分 類
權益保障管道
申辦方式
郵寄
臨櫃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已繳納罰鍰證明
依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5條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應檢附當地主管機關所開具已繳納罰鍰之證明文件等相關文件,重新申請設立許可及換發許可證。
類 別
申辦服務
分 類
外國人服務
申辦方式
郵寄
不實廣告申訴方式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二項明文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 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 或健康檢查檢體。 六、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 範圍。 民眾或求職人欲申訴雇主違反上開規定,請填具申訴書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向本府勞工處提出申訴。 申訴窗口:彰化縣政府勞工處(彰化市中興路100號8樓)
類 別
申辦服務
分 類
權益保障管道
申辦方式
郵寄
臨櫃
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應公開揭示申訴方式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二項明文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 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 或健康檢查檢體。 六、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 範圍。 民眾或求職人欲申訴雇主違反上開規定,請填具申訴書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向本府勞工處提出申訴。 申訴窗口:彰化縣政府勞工處(彰化市中興路100號8樓)
類 別
申辦服務
分 類
權益保障管道
申辦方式
郵寄
臨櫃
彰化縣身心障礙者久任職場津貼補助
1.補助對象為設籍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經本縣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窗口轉介就業之身心障礙者,並為法定申請人。 2.每人以一次為限,於本年度7月10日起至7月31日止提出申請,以郵戳為憑,逾期無效。 3.申請人於本縣同一事業單位且工作年資滿二年者(含二年),補助新臺幣伍千元為限。 4.申請人於本縣同一事業單位且工作年資滿三年以上者(含三年),補助新臺幣壹萬元為限。
類 別
申辦服務
分 類
獎補助
申辦方式
郵寄
臨櫃
勞動基準法申訴書
請填妥相關資料並簽名蓋章後,寄至本府勞工處(彰化市中興路100號8樓)收。
類 別
申辦服務
分 類
權益保障管道
申辦方式
郵寄
臨櫃
就業歧視申訴案件申請書
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民眾或求職人欲申訴雇主違反上開規定,請填具申訴書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向本府勞工處提出申訴。 申訴窗口:彰化縣政府勞工處(彰化市中興路100號8樓)
類 別
申辦服務
分 類
權益保障管道
申辦方式
郵寄
臨櫃
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相關資料
一、職業訓練機構設立: (一)依據:職業訓練法第六條 1.職業訓練機構之設立,應經中央主管機關登記或許可;停辦或解散時,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二)職業訓練機構,依其設立目的,辦理訓練;並得接受委託,辦理訓練。 (三)「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種類及設立方式: (一)職業訓練機構依據職業訓練法第五條,包括「政府機關設立者」、「事業機構、學校或社團法人等團體附設者」、「以財團法人設立者」等三類,若為政府機關設立及公營事業機構或公立學校附設者採登記制;如由財團法人設立及民營事業機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附設者採許可制。 (二)職業訓練機構登記制申請程序(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6條):報請各該直接監督機關核准→檢附相關文件→送請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及發給設立證書。 (三)職業訓練機構許可制申請程序(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7條):檢附相關文件→報請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審核→送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及發給設立證書。
類 別
申辦服務
分 類
私立就業服務及職業訓練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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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許可注意事項
類 別
紙本文件
分 類
私立就業服務及職業訓練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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