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補助對象為設籍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經本縣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窗口轉介就業之身心障礙者,並為法定申請人。 2.每人以一次為限,於本年度7月10日起至7月31日止提出申請,以郵戳為憑,逾期無效。 3.申請人於本縣同一事業單位且工作年資滿二年者(含二年),補助新臺幣伍千元為限。 4.申請人於本縣同一事業單位且工作年資滿三年以上者(含三年),補助新臺幣壹萬元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