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民眾或求職人欲申訴雇主違反上開規定,請填具申訴書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向本府勞工處提出申訴。 申訴窗口:彰化縣政府勞工處(彰化市中興路100號8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