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45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適用對象工作申請須知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第二條規定,雇主或受領勞務者使下列人員從事勞動(以下簡稱工作者),應依本辦法申請許可:
一、國民中學未畢業,且未滿十五歲受僱從事工作者。
二、未滿十五歲透過他人取得工作為第三人提供勞務,或直接為他人提供勞務取得報酬,且未具勞僱關係之工作者。
同法第七條規定,雇主或受領勞務者,應於工作者勞務提供起始日起前九十日至二十日之期間,檢具申請文件向勞務提供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