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第5款規定
自114年3月1日起全面線上申辦
自114年9月1日起線上系統改版,實施雇主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登入分流,且周六日不接受送件
註冊登入操作說明手冊連結及QR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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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仲介操作說明手冊連結及QR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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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依下列順序排列:
1.申請書。
2.委託書。
3.蓋有申請單位公司章及負責人章之委託書(未委託仲介公司或他人代辦者,免附)。
4.工廠登記證、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其他雇主資格證明文件。[註:無工廠登記證者請向本建設處工業科申請工廠登記抄本影本並附本府函影本]。
5.最近6個月勞工退休準備金(舊制)、勞工退休金(新制)之繳費單據或證明影本、外國人聘僱許可函影本。有免設立退休金專戶或註銷舊制退休金帳戶公文可免附,但請檢附該核准公文。
6.最近6個月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繳費單據或證明影本。
7. 最近6個月勞工保險費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111年5月1日開始)之繳費單據或證明影本。※以申請當月之前三個月為基準月份,自基準月份起前六個月每月之繳納工資墊償基金及勞工保險費之繳費單據或證明影本。
8. 勞資會議相關文件,視下列三種情形辦理:
(1)初次申請者:檢附申請日前3個月內舉辦之一次勞資會議記錄影本(加蓋事業單位及負責人印章、勞資會議須有主席、紀錄人員簽名)及切結書(附件一)。
(2)於初次申請日1年內,再次申請者:免檢附文件。
(3)非初次申請者,及初次申請日一年後之再次申請者:檢附切結書(附件二)。依勞動部115年4月20日勞動發管字第1150503106A號令及附表(如附件)辦理。
備註:
★凡提供影本之文件,請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並加蓋申請單位公司章及負責人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