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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45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適用對象工作申請須知
類  別
說明文件
分  類
勞動基準法申辦專區
承辦單位
單位:勞動條件科
電話:04-7532504
傳真:04-7234438
案件說明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第二條規定,雇主或受領勞務者使下列人員從事勞動(以下簡稱工作者),應依本辦法申請許可: 
一、國民中學未畢業,且未滿十五歲受僱從事工作者。 
二、未滿十五歲透過他人取得工作為第三人提供勞務,或直接為他人提供勞務取得報酬,且未具勞僱關係之工作者。 
同法第七條規定,雇主或受領勞務者,應於工作者勞務提供起始日起前九十日至二十日之期間,檢具申請文件向勞務提供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許可。
申請人應備證件
一、申請書。 
二、雇主或受領勞務者之身分證明文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工廠登記證明及特許事業許可證等文件之影本。 
三、工作者之戶口名簿影本或護照影本。 
四、勞工保險或商業保險投保計畫書及全民健康保險卡之影本。 
五、學籍所在地或就讀學校之學校同意書。 
六、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 
七、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附加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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