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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相關資料
一、職業訓練機構設立: (一)依據:職業訓練法第六條 1.職業訓練機構之設立,應經中央主管機關登記或許可;停辦或解散時,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二)職業訓練機構,依其設立目的,辦理訓練;並得接受委託,辦理訓練。 (三)「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種類及設立方式: (一)職業訓練機構依據職業訓練法第五條,包括「政府機關設立者」、「事業機構、學校或社團法人等團體附設者」、「以財團法人設立者」等三類,若為政府機關設立及公營事業機構或公立學校附設者採登記制;如由財團法人設立及民營事業機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附設者採許可制。 (二)職業訓練機構登記制申請程序(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6條):報請各該直接監督機關核准→檢附相關文件→送請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及發給設立證書。 (三)職業訓練機構許可制申請程序(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7條):檢附相關文件→報請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審核→送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及發給設立證書。
類 別
申辦服務
分 類
私立就業服務及職業訓練機構
申辦方式
郵寄
臨櫃
事業單位申請報備工作規則須知
報核工作規則請檢附下列文件: 【新訂者請檢附】 1、申請公文函1份(須蓋公司大小章) 2、勞資會議紀錄或工會會議紀錄(含簽到表)影本1份(加蓋公司大小章) 3、工作規則1式2份(不須裝訂、封面須加蓋公司大小章) 4、工作規則內容與勞動部工作規則範本差異較大者,請檢附與工作規則範本不同之處一覽表1份 5、分支機構一覽表1份(各地分支機構不採一體適用者免附)(加蓋公司大小章) ※◎上述文件『不須裝訂』,請用迴紋針或長尾夾分類即可◎※ 【修訂者請檢附】 1、申請公文函1份(須蓋公司大小章) 2、勞資會議紀錄或工會會議紀錄(含簽到表)影本1份(加蓋公司大小章) 3、分支機構一覽表1份(各地分支機構不採一體適用者免附)(加蓋公司大小章) 4、工作規則新舊條文對照表1式2份(不須裝訂、請於首頁空白處加蓋公司大小章) 5、原核備之工作規則影本或最近一次修訂之工作規則1份 6、 修訂後工作規則1份 ※◎上述文件『不須裝訂』,請用迴紋針或長尾夾分類即可◎※
類 別
說明文件
分 類
勞動基準法申辦專區
事業單位申請核備84條之1工作者注意事項及應備文件
(一) 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之一規定: 1、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者,得由勞資雙方另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等,並報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2、勞資雙方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二)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二規定: 雇主依本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將其與勞工之書面約定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時,其內容應包括職稱、工作項目、工作權責或工作性質、工作時間、例假、休假等有關事項 。 (三)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年4月26日台(91)勞動二字0910020729號函: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核備書面契約之主管機關,為事業單位主體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如當事人之一方為分公司、工廠或分支機構者,為分公司、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四)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如保全業之保全人員)之工資相關規定-https://www.mol.gov.tw/1607/28690/2282/2284/2290/7160/。(超連結)
類 別
說明文件
分 類
勞動基準法申辦專區
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指派調解人調解
1.勞資爭議當事人一方申請調解時,應以勞方當事人勞務提供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調解申請書申請。 2.彰化縣政府委託民間團體勞資關係協進會及勞資關係服務協會指派調解人調解勞資爭議案件,經調解成立,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
類 別
申辦服務
分 類
勞資爭議專區 (調解表格、資遣通報)
申辦方式
郵寄
臨櫃
企業工會籌組及請領登記證書
有關工會籌組及請領登記證書相關作業,請先參閱附加檔之彰化縣輔導工會籌組作業流程,並於召開成立大會之日起30日內依規定申請核發登記證書。應檢附之相關資料可參閱附加檔案。若使用郵寄方式,請寄至彰化市中興路100號8樓勞工處。
類 別
申辦服務
分 類
工會專區
申辦方式
郵寄
臨櫃
勞資爭議仲裁
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者,雙方當事人得共同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交付仲裁。但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當事人一方為團體協約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之機(構)、學校時,非經同條項所定機關之核可,不得申請仲裁。
類 別
申辦服務
分 類
勞資爭議專區 (調解表格、資遣通報)
申辦方式
郵寄
臨櫃
勞資爭議調解申請-調解委員會
勞資爭議當事人一方申請調解時,應以勞方當事人勞務提供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調解申請書申請。(彰化縣調解委員名單)
類 別
申辦服務
分 類
勞資爭議專區 (調解表格、資遣通報)
申辦方式
郵寄
臨櫃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許可注意事項
類 別
說明文件
分 類
私立就業服務及職業訓練機構
彰化縣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作業計畫(職能復健津貼、輔助設施補助、事業單位僱用職災勞工補助)
一、 職能復健津貼(一) 目的:為鼓勵職業災害勞工積極參與職能復健,恢復或強化工作能力,儘早重返職場。 (二) 補助標準:113年度每日給付數額為549.4元(乘以核定日數後,如有小數點,則無條件進位至整數),發給日數以一百八十日為限。(三) 申請流程:職災勞工於認可開設職業傷病門診之醫療機構,或認可之職能復健專業機構,完成職能復健強化訓練後,可請領職能復健津貼。二、 輔助設施補助(一) 目的:為協助雇主對於發生職業災害之勞工,能有效克服重返職場困難,提升其工作職能,並依其健康狀況安置適當工作。 (二) 補助標準:每一職業災害勞工同一職業災害事故,補助總金額以新臺幣20萬元為限。(三) 申請流程:雇主依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開立之復工計畫或評估報告書,提供職災勞工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可申請輔助設施補助。 三、 事業單位僱用補助(一) 目的:為鼓勵事業單位僱用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失能程度之職業災害勞工,以提供事業單位僱用補助,增進具失能程度之職業災害勞工就業機會。 (二) 補助標準:1. 原事業單位僱用職業災害勞工:依職業災害勞工失能等級,每人每月依職業災害勞工復工之日或失能診斷日起6個月內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30至50計算發給。2. 新事業單位僱用職業災害勞工:依職業災害勞工失能等級,每人每月依職業災害勞工受僱之日或失能診斷日起6個月內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50至70計算發給。3. 本項補助同一職業災害事故合計以12個月(2次)為限。(三) 申請流程:事業單位僱用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43條失能程度,且有工作能力之職業災害勞工,並繼續僱用滿6個月者,可申請僱用職業災害勞工補助。
類 別
說明文件
分 類
獎補助
申辦方式
郵寄
臨櫃
線上申辦流程
凡公營、私營之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均應提撥職工福利金,辦理職工福利事業。 前項規定所稱其他企業組織之範圍,為平時僱用職工在50人以上之金融機構、公司行號、農、漁、牧場等。 適用職工福利金條例之事業單位應依該條例及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規定,訂定規章,並於勞工福利資訊網(https://mol.gov.tw)線上申請。序作業流程辦理事項1籌備申請填寫職工福利機構籌備申請書2設立申請應備文件:(1)設立申請書(2)組織章程(3)委員暨職員(會務)名冊(4)提撥金一覽表(5)年度計畫書(6)經費預算表(7)會議紀錄(8)會議簽到簿(0)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3彰化縣政府勞工處受理申請並每日上線審核相關文件(1)法源依據:職工福利金條例暨附屬法規(2)申請資格審核: A.符合申請資格: 公文通知申請之事業單位設立通過並核發職工福利機構證。 B.未符合申請資格: 通知補件。4向國稅局申請統一統號應備文件:(1)本處核准設立函(2)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章程影本(3)主任委員身分證影本(4)房記地房屋稅單影本(5)職福會及主任委員印章5至公、民營銀行開戶、申請存款證明應備文件:(1)本處核准設立函(2)利息免扣繳證明(3)職福會及主任委員印章6圖記印模1.請依核准公文隨函附件人民團體圖記格式刻印2.備註啟用日期(為線上申請成立之結案日為主)7寄送本處備查(1)紙本備查:國稅局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存款證明正本、存褶封面(含內頁)影本及職福會印鑑拓具印墨(5)影本請蓋職福會大小章。
類 別
申辦服務
分 類
職工福利委員會
申辦方式
線上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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