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彰化縣政府補助身心障礙者參加國家公職考試補習及職業汽車駕駛訓練要點
類  別
申辦服務
分  類
獎補助
承辦單位
單位:勞工處就業服務科/黃小姐
電話:04-7532476
傳真:04-7239311
案件說明
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補助身心障礙者參加國家公職考試補習及職業汽車駕駛訓練,增加其就業機會及減輕其經濟負擔,特訂定本要點。 
二、身心障礙者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參加國家公職考試補習或職業汽車駕駛訓練補助: 
(一)設籍本縣並居住本縣6個月以上,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者。 (二)年齡18歲以上,未滿65歲者。 
三、補助金額及標準: 
(一)每人依實際繳納國家公職考試補習費用1/2補助,最高補助新臺12,000元整。 
(二)每人依實際繳納參加職業汽車駕駛訓練費用1/2補助,最高補助新臺幣6,000元整。 
(三)前二款每人各以一次補助為限,但自考試完畢日起逾半年未申請者,不得申請。 
申請人應備證件
一、申請參加國家公職考試補習補助應檢附必要文件: 
(一)申請書及切結書。 
(二)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三)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正本。 
(四)准考證到考證明正本或成績單影本一份。 
(五)領據一份。 
參加函授班申請補助者,須增加檢附之文件: 
(一) 補習班教材繳費單正本及影本。 
參加(面授、視訊班)申請補助者,須增加檢附之文件: 
(一) 補習班報名繳費單正本及影本、上課證影本。 
(二) 上課出缺席記錄證明,上課缺席時數不得逾上課總時數之1/5。 
 
二、申請參加職業汽車駕駛訓練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及切結書。 
(二)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三)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正本。 
(四)報名繳費單正本及影本 
(五)上課出缺席記錄證明,上課缺席時數不得逾上課總時數之五分之一。 
(六)職業駕照考取影本。  
(七)領據一份。
申辨方式
郵寄
臨櫃
附加檔案
資料處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