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鼓勵本縣身心障礙者進入庇護性職場的誘因,促使其獲得適性的訓練與職業適應,提升其職業能力,俾以回歸一般性的就業市場,特訂定本計畫。 二、補助對象:本縣庇護工(農)場之庇護性就業者。 三、補助標準: 交通費補助: 以庇護員工住家與庇護工(農)場之距離為計算標準: (一) 未滿二十公里者每人每月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二) 二十公里以上者每人每月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四、申請資格:本縣立案之庇護工(農)場員工。
(一)庇護工(農)場與庇護員工之勞動契約。 (二)庇護員工之身心障礙手冊證明。 (三)庇護員工居住地暨工作地之路線距離圖。 (四)庇護員工之印領清冊正本。 (五)未請領相關(似)費用之切結書。 (六)領款收據。 (七)黏存憑證用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