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庇護工場立案管理
類  別
申辦服務
分  類
私立就業服務及職業訓練機構
承辦單位
單位:勞工處就業服務科/董小姐
電話:(04)7532477
傳真:(04)7539311
案件說明
服務目標:協助具有就業意願,而就業能力不足,無法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之身心障礙者,並依其職業輔導評量結果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 
法令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3條第2項、第35條
申請人應備證件
一、申請書1份。 
二、營運計畫書1份。 
三、捐助章程、組織章程影本及其他籌設相關文件。 
四、產權或使用證明文件: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文件、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土地及建物所有權證明文件(或土地、建物2年以上之使用同意證明;建築物如係租賃者,至少應附建築物2年以上之租賃契約書影本,並經法院公證)。 
五、樓層平面圖說:1/500比例圖,並以平方公尺註明樓層、各 
隔間面積、總面積及其用途說明(含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說明)。 
六、負責人之警察刑事紀錄証明(請向警察局申請辦理)。 
七、主管、專業及行政人員名冊。 
八、有效期限內之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文件影本。 
申辨方式
郵寄
臨櫃
附加檔案
資料處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