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書1份。 二、營運計畫書1份。 三、捐助章程、組織章程影本及其他籌設相關文件。 四、產權或使用證明文件: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文件、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土地及建物所有權證明文件(或土地、建物2年以上之使用同意證明;建築物如係租賃者,至少應附建築物2年以上之租賃契約書影本,並經法院公證)。 五、樓層平面圖說:1/500比例圖,並以平方公尺註明樓層、各 隔間面積、總面積及其用途說明(含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說明)。 六、負責人之警察刑事紀錄証明(請向警察局申請辦理)。 七、主管、專業及行政人員名冊。 八、有效期限內之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文件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