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國人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逃跑):雇主應於外國人失去聯繫滿3日後的3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勞動部及本府)、入出國管理機關(移民署,電話:04-7270109)以及警察機關(電話:110)。
2.聘僱關係終止:雇主應於3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
◎外國人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逃跑)通報,請檢附如下文件:
1.外國人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申請書正本1份。(申請書上之工作類別,請參照工作類別代碼表填寫)
2.聘僱許可函影本《未辦理聘僱許可函者須檢附招募許可函影本或/及遞補招募函影本》。
3.外國人護照或居留證影本1份。
◎通報終止聘僱關係者,請檢附如下文件:
1.雇主聘僱外國人轉出申請書正本1份。(申請書上之工作類別,請參照工作類別代碼表填寫)
2.被看護者死亡證明書影本(例:被看護者死亡者)及相關證明文件。
3.外國人名冊及聘僱許可文件影本。
4.雙語版之外國人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證明書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