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雇主接續聘僱外國人入國通報單正本1份
2、委託書正本1份
3、外國人名冊正本2份(製造業、營造業、漁船及養護機構之雇主,請另以電子檔格式提供明冊簡表)
4、外國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正本1份(工資切結書上之外勞護照號碼與名冊不符時,請檢附相關資料影本--如:新舊護照影本。
5、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正本1份
6、薪資明細表正本1份(本項僅看護工須檢附)
7、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正本1份 【受理方式】
(1).親自送件:審核文件無誤即核發該證明書,若委託仲介公司代為領取,請檢附委託書。
(2).郵寄送件:如需本府寄返,請附郵資28元之回郵信封,另委託書請註明需郵寄至受委託之仲介公司地址;事後至本府處欲領取證明書者,若為雇主本人請出示證明文件,無法親至者可委託仲介公司檢附委託書領件。
【注意事項】
1、接續聘僱外籍勞工通報一定要重新簽署切結書,勿使用舊版簽名,涉及外國人來臺前所發生之全部費用及借款部分無須填寫,如有填寫,請重新簽訂送件。
2、另經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之家庭看護工欄位之新雇主應至少檢附1份之有效期限內之招募許可函或合格醫院開具60日內之診斷證明書。
3、有關地址部份請務必登載村里資料。
4、依據雇主辦理聘僱第2類外國人(「非家庭類別」)入國通報及接續聘僱通報等業務時,請先至勞動力發展署首頁中的跨國勞動力服務/外籍勞工業務項目登入「雇主或仲介公司登錄外勞名冊系統」登載外勞清冊並取得序號後,列印所產生的外勞名冊,需要黏貼照片,仍須加蓋雇主大小章,連同應附文件送至本府辦理開立證明書事宜。
5、有關入國通報送件期間,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規定辦理。
6、辦理期滿轉聘雇主需檢附原雇主之聘僱許可函,新雇主需檢附招募許可函(製造業)或合格醫院開具60日內之診斷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