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第2項規定:「前項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10人以上者,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其人數達30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之。」。 為輔導宗教團體落實宗教領域之性侵害、性騷擾防治及婦女人身安全保護機制,彰化縣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自104年起推動性騷擾防治業務,為利各公所查核所轄宗教團體建置性騷擾防治相關措施,提供性騷擾防治查核說明手冊、彰化縣性騷擾防治自主檢查表、彰化縣性騷擾防治實地查核表、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辦法、『禁止性騷擾』聲明啟事、性騷擾-公開揭示證明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