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場地為公共資源,目前未收取費用,出借對象以公家機關、公益團體、非營利團體為原則,並以推廣本縣觀光旅遊、促進在地產業發展之相關活動為原則,謝絕個人、公司行號、營利事業等借用對象。二、有關場地申請等細節請事先洽詢本處聯絡人。三、是否准予申請將以公文函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