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當年度職工福利金使用如未達經常性收入 60%,是否即需課稅?有無例外情
形可免稅?
A:當年度職工福利金使用如未達經常性收入 60%,不符財政部「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依法應予課稅,惟職福金如有特定用途及計畫需長期累績者,應擬具運用結餘經費具體計畫書及年度經費收支決算表提委員會通過後送本府同意及稽徵機關續處後,方可免稅。另辦理職工福利金結餘經費保留業務時,自職工薪津內扣繳之職工福利金(自提儲金),不可列為年度之收入計算。(依財政部 74 年 10 月 8 日台財稅第23200 號函釋「營利事業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自職工薪津內扣撥職工福利委員會之職工福利金(自提儲金),屬福利基金之增加,可不視為年
度之收入」)
辦理結餘經費保留案,需檢送:
1.申請書(函)1份
2.年度經費收支決算書(一式2份)
3.運用結餘經費具體計畫書(一式2份)
4.職工福利委員會議紀錄及簽到表(一式2份)
報事業單位登記所在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後,將副知稽徵機關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