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1301000171號
主旨:檢送本會修正「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名稱並修正為「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明:
一、本會101年1月13日工程企字第10100017900號函諒達(公開於本會網站)。
二、本會前訂定「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係針對工程或技術服務採購案,廠商可能涉及之刑事、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及其他法規,臚列相關法令規定。
三、鑑於政府採購案件廠商可能涉及違法情事者不限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亦包括其他財物及勞務採購,為提醒廠商參與各類政府採購案件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爰修正「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內容,增列廠商參與財物及勞務採購案件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名稱並修正為「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
四、各機關辦理採購時,請將旨揭法律責任納入招標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