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對象】
設籍於本縣,年滿18-45歲本國籍青年,其在學期間已申請就學貸款者。
【申請資格】
一、依法參加勞工保險。
二、工作地點在彰化縣內。
三、以按月計酬全時工作受僱滿30日以上。
申請人於本要點生效日前(溯自112年3月1日)已就業者,且於本要點生效日後持續受僱滿30日以上,並符合前項規定者,亦適用之。
【補助標準】
每年於4月20日、7月20日、10月20日及12月31日前15日內提出申請,最高補助24個月。
【申請方式】
登入「彰化縣政府數位便民櫃台」進行線上申辦(需另郵寄領據正本)
(信封上請註明「申請彰化縣政府促進縣籍青年留鄉返鄉就業學貸免利息補助計畫」)
【備註】
利息補貼金額之認定,以向金融機構繳交利息之收據所列金額為準,不含本金、逾期利息及違約金。
一、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明細(有效期限為申請日前一個月內)
二、含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三、還款通知書及近三個月內向貸款金融機構繳交利息收據正本〔以活存帳戶繳納者請提供還款明細〕
四、經事業單位用印之在職證明(如公司登記地點非本縣,或申請人係以職業工會投保,須另檢附之文件)
五、申請人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
六、領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