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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方式
類  別
紙本文件
分  類
權益保障管道
承辦單位
單位:勞動條件科
電話:04-7532502
案件說明

一、勞工提起申訴,應以書面為之。申請人填寫申請書(如附件)注意事項:  

1、 申訴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之單位與職稱、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

2、 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  

3、 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並應檢附委任書。  

4、 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5、申訴之年月日。 


申訴書有不符前項規定之情形時,地方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訴人於文到10個工作日內補正。 


二、職場霸凌事件之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地方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 

1、非屬第二條所定最高負責人。 

2、無具體之內容。 

3、申訴人未具真實姓名或足以辨別其身分之資訊。 

4、申訴逾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三第二項規定期限。 

5、申訴書未於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期限內補正。 

6、同一事件已調查完成或已作成處分。 

7、同一事件於處分作成前,已撤回申訴,重行再提起申訴。

申辨方式
郵寄
臨櫃
附加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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