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程序:於收受原處分機關(鄉鎮市公所或彰化縣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書 次日起三十日內郵寄或專送「訴願書」(如下附件),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 二、應附證件: (一)原處分書影本。 (二)二人以上共同訴願選定代表人之委任書 (未委任代表人者免附)。 (三)代理委任書(未委任代理人者免附)。 (四)其他證據文件。 三、審理期限:三個月,必要時得延長為五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