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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
類  別
申辦服務
分  類
申辦須知
承辦單位
單位:法制處訴願科
電話:(04)7531767、7531768、7531769
傳真:04-7201922
案件說明
一、申請程序:於收受原處分機關(鄉鎮市公所或彰化縣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書
  次日起三十日內郵寄或專送「訴願書」(如下附件),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 

二、應附證件:
 
(一)原處分書影本。
 
(二)二人以上共同訴願選定代表人之委任書 (未委任代表人者免附)。
 
(三)代理委任書(未委任代理人者免附)。
 
(四)其他證據文件。
 
三、審理期限:三個月,必要時得延長為五個月。 
處理期限
法定3個月必要時延長2個月
申辨方式
郵寄
臨櫃
附加檔案
資料處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