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分局員林派出所於114年8月11日接獲報案,在員林市萬年路與三民街口,有自小客車與重機車發生交通事故。經員警迅速前往處理,現場為1輛自小貨車直行萬年路由北往南與1輛普通重機車萬年路由南往北左轉三民街(往西方向),於路口發生擦撞,普通重機車駕駛及乘客身體多處撕裂傷,送醫治療。 經員警處理,系普通重機車行經該路口欲左轉,與直行小貨車發生擦撞,為轉彎車於路口未禮讓直行車;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規定,轉彎車應等對向無來車或對向來車距離尚遠才可通過;至於轉彎車的停等位置,若繪有左彎待轉區標線,應在其範圍內等待左轉;若無,則應於本身行駛車道延伸線之中線位置停等,不可停於路口內對向來車車道延伸處,以免被對向直行車撞及。 員林分局呼籲民眾應有「路權觀念」,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行車「禮讓」是確保交通安全之最高原則;大家用路時都能為他人留足夠反應時間與空間,不任意違規,相互禮讓,簡單的小小讓步就可避免肇事,進而更避免後續刑責及巨額賠償,以維護自身及他人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