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分局同安派出所於114年10月12日接獲報案,在永靖鄉圳腳巷附近,有自小客車與重機車發生交通事故。經員警迅速前往處理,現場為1輛自小客車沿洪厝巷往東直行與1輛普通重機車圳腳巷往南直行,於路口發生擦撞,普通重機車駕駛身體多處撕裂傷,送醫治療。 經員警處理係普通重機車行經該路口直行,與直行小客車在路口發生擦撞,該肇事路口有設置閃光紅及黃燈;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另外,路口設有「停」或「讓」標誌(字)之方向亦屬支道,其通過路口之方式與看見閃光紅燈一樣。 員林分局呼籲民眾應有「路權觀念」,主要規則包括: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支線道車應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應讓多線道車先行,以及左方車應讓右方車先行。此外,任何時候行經行人穿越道,車輛都必須暫停,讓行人優先通過。行車「禮讓」是確保交通安全之最高原則;大家用路時都能為他人留足夠反應時間與空間,不任意違規,相互禮讓,簡單的小小讓步就可避免肇事,進而更避免後續刑責及巨額賠償,以維護自身及他人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