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規依據:彰化縣政府補助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計畫。 二、申請期間:即日起至115年12月1日止。 三、審查方式:書面審查。 四、補助對象:於本縣轄內住宅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系統,自114年度起取得本府核發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並於公告截止日前取得本府核發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備登記之設置者。發電設備如移轉予第三人,以移轉後之申請人為補助對象。 五、補助標準:本府補助太陽光電系統設置費用,每案場(以設備登記編號認定)每瓩新臺幣5,000元,不足1瓩部分不予補助,每案場最高補助金額新臺幣10萬元。太陽光電系統之裝置容量以設備登記文件記載容量為準。 六、補助範圍:於本縣住宅建築物設置及安裝屋頂太陽光電系統之設備等相關費用,設備應以新品為原則。 七、全案預算金額概估:新臺幣1,000萬元。 八、本計畫以先到先審為原則(以本府收文時間為憑),本年度預算用罄或經費不足時,本府得停止補助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