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第十二條暨行政院115年7月31日院臺原字第1155016487號函辦理。 二、公告重點摘要如下: (一)核定族群名稱:西拉雅族。 (二)身分認定要件:本人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於日治時期戶籍資料內有熟、平或其他足以證明其屬於臺灣南島語系民族之登記或登記形式,且日治時期戶籍資料上「現住所」欄位所載屬於西拉雅族分布地區者。 (三)受理時間:自115年8月13日起至120年8月13日止。 (四) 受理機關: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 (五) 應備文件: 1、申請書。 2、國民身分證(未領證者以戶口名簿代替)、印章(或簽名)。 3、足以證明本人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符合民族成員要件之日治時期戶籍資料。 (六)經登載於西拉雅族民族成員名冊者,得持本府核發之登載證明書函,至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取得平埔原住民身分,並登記西拉雅族民族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