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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資源處
水土法令行政罰鍰分期繳納申請、本縣山坡地環境整理鑑界通報、土石方清運、污水處理、下水道設備審查
請選擇分類
水資源回收中心參訪申請
水土保持
場地申請
下水道
水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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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變更設計差異對照表
已核定之計畫需辦理變更者
類 別
申辦服務
分 類
水土保持
申辦方式
郵寄
臨櫃
花壇灣雅水土保持教學園區參訪申請
花壇灣雅水土保持教學園區參訪申請
類 別
申辦服務
分 類
水土保持
申辦方式
線上申辦
彰化縣農作中耕除草/開挖植穴通報單
為簡化行政作業流程,有關符合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含土地翻耕)之民眾,就近向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報備同意後即可進行,無須再轉報本府備查,以簡政便民。
類 別
說明文件
分 類
水土保持
申辦方式
郵寄
臨櫃
區域排水河川公地申辦作業
一、依據水利法第78-1條「河川區域內之下列行為應經可…」、78-3條「…排水設施範圍內之下列行為,非經許可不得為之…」規定略以及河川管理辦法、排水管理辦法、申請跨河建造物設置注意事項辦理。 二、為簡化區域排水河川公地申請之行政作業程序,提高行政效率,相關標準作業程序與流程如附件。
類 別
申辦服務
分 類
水利管理
申辦方式
郵寄
臨櫃
申辦水權
類 別
申辦服務
分 類
水利管理
申辦方式
郵寄
臨櫃
簡易水土保持申報相關表格
1.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 2.土地使用同意書:施作土地之所有權人為多數人時,需檢附之。 3.領勘委託書:案件地點導勘及案件說明,請附委託人及受託人身分證影本各乙份。 4.開工申報:請於開工日前7日申報。 5.展延申請:無法照原核定期限內完工者。 6.完工申報:竣工照片及相關書圖文件
類 別
申辦服務
分 類
水土保持
申辦方式
郵寄
臨櫃
水土保持計畫相關表格
開工申報、完工申報(檢核表)及退還水土保持保證金
類 別
申辦服務
分 類
水土保持
申辦方式
郵寄
臨櫃
土地改良驗證登記
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為該條例所定改良須申請核發土地改良費用證明者,應於改良前先依下列程序申請驗證;於驗證核准前已改良之部分,不予核發土地改良費用證明: 一、於開始興工改良之前,填具申請書,向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驗證,並於工程完竣翌日起十日內申請複勘。 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接到申請書後派員實地勘查工程開始或完竣情形。 三、改良土地費用核定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按宗發給證明,並通知地政機關及稅捐稽徵機關。 前項改良土地費用評估基準,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在實施建築管理之地區,建築基地改良得併用雜項執照申請驗證,並按宗發給證明。
類 別
申辦服務
分 類
水利管理
申辦方式
郵寄
臨櫃
申請設置「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場」
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場(簡稱土資場)設置申請之法令依據及審查方式: 一、依據彰化縣政府93年5月11日府法制字第0930089518號令公佈實施「彰化縣營建剩餘土石方及混合物處理自治條例」辦理(以下簡稱自治條例)。 二、所稱「營建剩餘土石方(簡稱餘土)」係指公共工程、建築工程施工所產生之剩餘泥、土、砂、石、磚、瓦、混凝土塊等經處理、分類可再利用者。 三、依自治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土資場申請設置之審查方式包括初審及複審,其審查方式為: (一)初審: 1.申請人檢附申請書表及相關資料,向本府提出申請。 2.由受理機關邀集工務、環保、城鄉、地政、建設、水利、農業、交通等相關單位就是否設置土資場可行性之認可會勘審查,於初審認可後三個月內提送複審資料。 (二)複審: 1.由申請人檢附申請書表及相關資料,向本府提出申請。 2.由受理機關邀集工務、環保、城鄉、地政、水利、農業、交通、建設等相關單位會勘、審查,如有不合規定或改正事項,一次通知改正,申請人於接獲通知改正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通知改正完竣,再送請審查,逾期或再審查不合規定者,得將該申請案件駁回。 3.審查項目涉及其他相關機關者,由受理機關函送該機關表示意見,並邀同審查。 前項之申請設置如申請人一併提出初審、複審者得合併審查。 土資場設置申請之初、複審應備書件: ㄧ、依自治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土資場初審應檢附下列書件一式二十份(含正本三份):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或法人證明文件。 (三)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含土地清冊、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範圍須著色),非自有土地者,另加附申請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公有土地部份於複審時檢附。 (四)土地使用分區證明(非都市土地免附)。 (五)設置及處理計畫書圖概要(含場址位置圖、範圍圖)。 二、依自治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土資場複審應檢附下列書件一式二十份(含正本三份): (一)申請書。 (二)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土地使用範圍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非自有之私有土地,應檢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公有土地部分,應檢附土地使用權同意證明文件)。 (三)土資場計畫書圖:現況地形圖(比例尺不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位置圖、配置設計書圖、處理設備書圖及現況全景照片(至少四張)。 (四)面積、容量計算書及單位時間(以月計)處理量計算書。 (五)污染防治計畫:含空氣、水、廢棄物等防治及處理措施。 (六)分區分段分期計畫(含使用期限)。 (七)餘土運輸計畫書圖:含場內及場外運輸計畫。 (八)營運管理計畫:含營運管理(餘土及混合物進場管制處理作業、成品運出或餘土轉運管制作業、餘土填埋及壓實作業、設施操作及維護、營運管理組織及管理要點)、財務計畫。 (九)恢復原使用計畫或再利用計畫概述。 (十)軍事禁限建管制會勘紀錄(不須辦理者免附)。 (十一)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及核准函(不須辦理者免附)。 (十二)水土保持計畫書及核准函(非山坡地免附)。 (十三)都市計畫土地同意使用證明文件(非都市土地免附)。 (十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必要之文件。 經審查核可後,申請人應檢附修正後資料並裝訂為核定本二十份(含正本三份),據以核發設置許可。 土資場為管理之需要,得設置臨時管理中心(含居室、廁所、廚房、儲藏室、機電室等),最大建築面積不得大於二百五十平方公尺,並以一層樓為限,其簷高不得大於四公尺,構造以磚造或鋼鐵造為主;且應依法請領臨時建築執照,終止使用時自行拆除。
類 別
申辦服務
分 類
水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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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區域排水設施範圍查詢
查詢彰化縣區域排水設施範圍
類 別
申辦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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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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