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APP下載
網站導覽
雙語詞彙
機關連結
發現彰化
歷史沿革
環境介紹
特色鄉鎮
本縣象徵
縣府介紹
首長專區
組織架構
榮耀軌跡
縣府導覽
交通資訊
聯絡通訊
機關/臉書
訊息中心
新聞訊息
活動快訊
教育訓練
活動報名
好康報報
重大政策
施政報告
年度計畫
縣長政見
主管會報
便民服務
申辦服務
查詢系統
法令規章
服務專線
民意信箱
招標公告
旅遊資訊
縣政影音
縣政相片
縣政宣傳
人物專訪
電子刊物
縣政報導
彰化縣政府全球資訊網
發現彰化
下一層
發現彰化
歷史沿革
下一層
歷史沿革
建城大事記
四城門歷史沿革
環境介紹
特色鄉鎮
本縣象徵
縣府介紹
下一層
縣府介紹
首長專區
下一層
首長專區
縣長介紹
副縣長介紹
秘書長介紹
組織架構
榮耀軌跡
縣府導覽
交通資訊
聯絡通訊
訊息中心
下一層
訊息中心
新聞訊息
下一層
新聞訊息
重點要聞
公佈欄
其他新聞
爭議澄清
縣長行程
活動快訊
教育訓練
活動報名
好康報報
重大政策
下一層
重大政策
施政報告
年度計畫
縣長政見
主管會報
便民服務
下一層
便民服務
申辦服務
查詢系統
法令規章
服務專線
民意信箱
招標公告
旅遊資訊
縣政影音
下一層
縣政影音
縣政相片
縣政宣傳
人物專訪
下一層
人物專訪
彰化子弟
阿美廚房
電子刊物
下一層
電子刊物
美好彰化
縣政特刊
產經特刊
藝文期刊
縣府電子報
縣府公報
數位出版品
彰化味藝文季刊
訂閱/取消訂閱 電子刊物
縣政報導
機關連結
下一層
機關連結
縣政府單位網站
鄉鎮市公所網站
戶政事務所網站
地政事務所網站
所屬各機關網站
APP下載
中文
English
日本語
首頁
>
便民服務
>
申辦服務
:::
便民服務
申辦服務
查詢系統
法令規章
服務專線
民意信箱
招標公告
捐贈公告
相關機關連結
快速連結
:::
經濟暨綠能發展處
本縣SBIR計畫申請、建置光電系統諮詢、加油站設置、中科二林投資資訊、特定工廠審查、加油站設置
請選擇分類
工廠相關業務
產業發展業務
商業相關業務
公用事業
綠能
本府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網站文件皆為開放文件格式(Open Document Format, ODF) ,建議您安裝
免費開源軟體
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
既有工廠昇降設備使用認定基準方案
類 別
申辦服務
分 類
工廠相關業務
申辦方式
郵寄
臨櫃
工業鍋爐改用潔淨能源補助作業申請
類 別
說明文件
分 類
工廠相關業務
興辦工業人申請輔導遷廠證明
類 別
申辦服務
分 類
工廠相關業務
申辦方式
郵寄
臨櫃
民生物資儲備業務
辦理民生物資儲備整備業務
類 別
說明文件
分 類
商業相關業務
工廠兼營觀光服務申請
一、經濟部為因應產業發展需要,推動工廠轉型兼營觀光服務,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六條第五項規定,就工廠兼營觀光服務設施進行認定,以利申辦建造執照、使用執照或營業登記,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適用對象,係位於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具有產業文化、教育、觀光價值或地方特色,從事登記產品製造加工或新申設之工廠,有意兼營觀光服務而將其產品、製程或部分廠地、廠房提供遊客參觀、休憩者。 三、工廠申請兼營觀光服務,須符合下列原則: (一)符合前點要件,領有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或新申辦工廠登記者。 (二)非屬煉油工業、放射性工業、易爆物製造儲存業、液化石油氣製造分裝業、劇毒性工業或重化學品製造調和包裝或其他危險性工業。 (三)面臨路寬至少八公尺以上道路。 (四)申請工廠兼營觀光服務設施,須位於工廠登記廠地範圍內。 (五)非屬分層租售之工業大樓。 四、工廠兼營觀光服務設施,得包括如下: (一)與工廠登記產品有關之實作體驗設施。 (二)工廠登記產品生產設備及其產業相關衍生產品之展示(售)設施。 (三)附設餐飲設施。 (四)標示導覽設施。 (五)解說設施。 (六)安全防護設施。 (七)公廁設施。 (八)停車場。 (九)涼亭(棚)設施。 (十)眺望設施、水池、公共藝術或其他景觀設施。 工廠兼營前項觀光服務設施之總面積,不得超過廠地面積百分之四十;各項設施所占樓地板面積,合計不得超過廠區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三十。 第一項第三款附設餐飲設施使用面積,合計不得超過前項觀光服務設施面積百分之四十或其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三十。 五、廠地座落於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管理之工業區,依產業創新條例第三十九條與工業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六、申請人依本要點申請工廠兼營觀光服務作其他工業設施容許使用,應檢具下列書件一式七份,向經濟部工業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土地使用計畫書。 (三)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新申設工廠者,免附)。 (五)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文件。 (六)土地登記(簿)謄本(以最近三個月內核發者為憑)及地籍圖謄本(著色標明申請範圍)。但本款文件得以電子處理取得者,免附。 (七)土地使用計畫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八)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應標註附近觀光景點、鐵公路交通設施、餐廳、飯店或住宿設施。 (九)土地容許使用同意書(格式如附件二),應註明同意作為容許用途之使用。但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免附。 (十)規劃前、後建築物平面配置圖。但新申設工廠者,免附規劃前建築物平面配置圖。 七、前點第二款土地使用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目的。 (二)現況分析。 (三)計畫內容:包括觀光服務設施項目與內容、土地使用(廠區)配置、車行與人行動線交通規劃及停車規劃(並以圖表示)。 (四)營運管理:包括安全衛生、消防、緊急避難與防、救災應變措施及未來環境維護計畫。 (五)財務計畫。 (六)計畫期程。 (七)預期效益。 八、申請案經初步審查書件不齊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六個月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九、經濟部工業局為審查工廠兼營觀光服務申請作其他工業設施容許使用案件,得邀請中央或地方之地政、觀光、交通、建管、水利或其他相關單位進行審查(審查事項如附件三);必要時,得會同有關單位辦理會勘,並邀請申請人出席說明。 十、經前點審查同意之申請案,應於核准函通知申請人於三年內完工使用,並依核定計畫內容使用。但因故無法如期完工運作者,得報請經濟部工業局同意展期,最長以一年為限。 申請人於完工使用前,應檢附其核准計畫書圖、當年度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契約影本及承諾營運期間每年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承諾書各一式七份,報請經濟部工業局辦理完工查核同意後,始可開始營運。 經審查同意之申請案,如涉及工廠登記事項之變更時,應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十六條規定,向工廠所在地縣(市)政府申請工廠變更登記。 十一、經核准之工廠兼營觀光服務作其他工業設施容許使用計畫,擬變更第七點第三款或第四款使用內容者,應先報請經濟部工業局同意。 十二、經核准之容許使用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濟部工業局得廢止其核准,並通知縣(市)政府及有關機關: (一)未依第十點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辦理。 (二)容許使用計畫內容變更,未依前點規定申請變更,且經限期三個月改善而屆期仍未改善。 (三)工廠登記經廢止、撤銷或註銷。 容許使用計畫經廢止者,其原已核准工廠兼營觀光服務設施,應恢復為容許使用前之原工廠用途使用。 十三、依本要點提出之申請案,如涉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或法令規定者,應依其規定辦理。
類 別
說明文件
分 類
工廠相關業務
辦理工廠毗連擴廠案
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工業或設置污染防治設備毗連等相關作業流程及注意事項。
類 別
申辦服務
分 類
工廠相關業務
申辦方式
郵寄
臨櫃
商品標示業務
為落實推動本縣消費者保護工作並加強稽查市售商品標示之情形,每月將請本縣各縣鎮(市)公所派員每月至市面抽查商品是否符合商品標示法暨相關標示基準,並確實加強「進口異常商品」(無產地標或內外標示不一)之查核,各鄉鎮(市)公所抽查人員則於當月20日前抽查結果報告表以公文或電子郵件等方式回傳本府彙辦,若進行抽查時發現有商品標示不全者,抽查人員除登錄抽查表外應就違規商品拍照留作存證,併於移送抽查結果報告表時交本府進行後續查處。 查市售商品除一般商品按商品標示法規定標示外,視商品性質跟消費者知的需求不同,另訂有服飾標示基準、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等11種標示基準規範其專屬標示之項目及內容,請各鄉鎮(市)公所人員於抽查前,視抽查商品種類於本頁面下載空白抽查表進行作業。
類 別
說明文件
分 類
商業相關業務
須否辦理工廠登記查詢
類 別
申辦服務
分 類
工廠相關業務
申辦方式
郵寄
臨櫃
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1條規定應於設廠前取得工廠設立、登記等相關表單及須知下載
類 別
申辦服務
分 類
工廠相關業務
申辦方式
郵寄
臨櫃
電子遊戲場業申請核發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須知
依據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及電子遊戲場業申請登記作業要點辦理: (一)先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登記:名稱及營業項目應列明電子遊戲場業 (二)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申請書:一式二份。 (三)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及檢修照片。【以下書件影本(應蓋大小章)兩份】 (四)公司核准函及登記事項表。(商業則免) (五)負責人與管理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六)符合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8條文件: 1.建物使用執照及峻工圖說。 2.土地分區證明(正本一份,影本一份)。(商業區) 3.負責人切結書:切結營業場所使用面積。 (七)符合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9條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7條文件:負責人切結書及建築師簽證暨測量成果圖:(正本一份,影本一份)。(限制級電子遊戲場業應距離醫院50公尺,距離幼兒園、國中小、高中職校200公尺以上) (八)符合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1條第2項(一址一家)文件: 戶政事務所核發之門牌證明書(正本一份,影本一份)。 (九)經濟部查驗核可電子遊戲機主機板查驗申請表。 (十)標準檢驗局核發之機台商品檢驗合格證書。 (十一)機台之查驗編號與商檢編號之明細配置圖。 (十二)營業場所之公共意外責任險保單(載有投保人、商號名稱、營業場所)。 (十三)若委託他人代辦,應附委託書。 【申辦規費】: (一)變更營業級別、營業場所地址及面積,每件新臺幣(下同)一萬元。但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整編致營業場所地址變動者,免收取規費。 (二)變更負責人、管理人、名稱及機具類別,每件五千元。 (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遺失補發者,每件二千元。 【應會辦單位】: 建設處(使用管理科、城鄉計畫科)、教育處、警察局(刑警隊)、警察局(行政課)、消防局、彰化地方法院。 ※本須知之未盡特殊事宜,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對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制度及法令有任何疑義時,可上內政部消防署網路查詢,網址為www.nfa.gov.tw。亦可向本縣所轄之消防單位諮詢※
類 別
申辦服務
分 類
商業相關業務
申辦方式
郵寄
臨櫃
<
1
2
3
4
5
>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