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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急難救助、獨居老人協助、臨時托育、65歲以上老人全口假牙補助、敬老眼鏡、身心障礙補助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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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
【補助對象-生活扶助】一、父母雙亡而監護人無力撫養者。二、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達六個月以上,另一方無力撫養者。三、父母離異,而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養者,共同監護者需提出獨立扶養證明。四、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另一方無力撫養者:(一)新制身心障礙類別第一類。(ICD 診斷:舊制身障類別代碼為十二)。(二)患重傷病需住院治療或長期療養者。(三)患法定傳染病需隔離治療者。(四)身心障礙等級中度以上者。(五)受一年以上之徒刑宣告經判決確定,且尚在執行中者。五、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少年有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或其他濫 用親權行為,經主管機關委託親屬家庭收容者。六、從事色情行為,經觀察輔導或輔導教育後由主管機關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七、未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或經認領且具監護教養之ㄧ方得提出申請,但共同監護 或父母同戶籍(含同址分戶及共同生活戶)不得提出申請。八、由法院責付主管機關,經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補助對象-醫療費用】一、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內兒童及少年。二、領有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者。三、依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保護之兒童及少年。四、安置於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之兒童及少年。五、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九條規定,未滿六歲之兒童。六、發展遲緩兒童。七、早產兒。八、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少年及其子女。九、符合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罕見疾病或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之兒童 及少年。十、其他經縣(市)主管機關評估有補助必要及實際居住本縣未辦理戶籍登記、無 國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之兒童及少年。【申請方式】兒童少年戶籍地鄉鎮市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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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臨時托育服務
服務摘要為解決養育孩子過程中,照顧者常面臨工作、家庭、育兒蠟燭多頭燒的狀況,為提供照顧者臨時托育服務,本府提供開放定點臨托空間及合格托育人員,讓家長依需求預約使用。服務對象1、針對滿6個月至未滿6歲兒童,提供開放定點臨托空間及合格托育人員,讓家長依需求預約使用。2、因應家長有突發事件導致無法自行照顧6個月以上至未滿6歲兒童。申請說明本縣滿 6 個月以上至未滿 6 歲之幼童,並具備以下條件:1、 未罹患傳染性疾病(如腸病毒、水痘、疥瘡、紅眼症、流感、腹瀉、腮腺炎)。2、 未有特殊照護需求(如需使用儀器等,如呼吸器、抽痰器或鼻胃管)。3、 臨托當天幼童無發燒另幼兒需服用藥物狀況,應由家長填寫托藥單。收費標準每次托育時間至少2小時以上並不得超過8小時(或托育地營業時間)【定點臨托】準用臨托地點延長托育費用。【在宅及到宅保母臨托】至少給付規定之基本時薪最多基本時薪之兩倍,由托育人員與家長協議。(舉例:現行基本時薪176元/時至多352元/時)【活動臨托】已向育兒親子館報名活動,欲申請臨托服務免費。申請方式1、採預約制,以電話或線上申請。2、最晚應於前 3 個工作天(工作天指不含周休、國定假日以及休館日)下午 4 時 前完成預約。3、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將於申請日起 1 個工作天內以電話通知媒合結果。4、定點臨托之托嬰中心收托人數有餘額且有核備托育人員,得提供臨托服務。請逕洽彰化 縣政府社會處陳小姐預約 04-7532280。 服務窗口社會處04-7532280、04-7532277、04-7532275南區居家托育服務中心04-8376795北區居家托育服務中心04-7622281申辦臨時托育服務亦可至 彰化縣政府數位便民櫃台申請網址如下:https://edesk.chcg.gov.tw/eservice/apply_mode_list?catTopic=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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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補助對象】一、設籍本縣或實際居住本縣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之未滿十八歲兒童及少年。二、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三、兒童及少年其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一)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傷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二)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三)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四)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五)未滿十八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十八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濟困難。(六)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四、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或未達本縣消費支出百分之八十)、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等)平均每人低於新臺幣十五萬元、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總值低於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或有事實足以證明最近一年生活陷困,需要經濟協助。五、本計畫所稱家庭或全家人口,指與兒童及少年實際共同生活之兄弟姐妹及直系血親。六、已接受政府其他生活補助,不得再領取本補助。但經社工員評估納為高風險家庭關懷處遇服務對象且需要經濟協助者,得核予補助本為高風險家庭關懷處遇服務對象且需要經濟協助者,得核予補助本補助與其他生活補助之差額補助與其他生活補助之差額。【補助金額】符合扶助資格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3000元,扶助期間以六個月為原則。【申請方式】兒童少年戶籍地鄉鎮市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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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發展遲緩兒童接受日間托育服務補助
【補助對象】設籍本縣未達就學年齡(0至6歲學齡前)兒童。【補助條件】至本府核准立案之公、私立早期療育機構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接受日間托育服務,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一、未達就學年齡,持有聯合評估中心或各地方政府認可之醫院開具之綜合報告書或發展遲緩證明書(有效期間依報告書有效期間限認定之)。二、已達就學年齡,經鑑定安置輔導委員會同意暫緩入學之發展遲緩兒童。【補助金額】一、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補助5,000元,以實報實銷方式申請。二、非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補助3,000元,以實報實銷方式申請。【申請方式】送件至彰化縣兒童發展通報轉介中心及各兒童發展社區資源服務中心。一、彰化縣兒童發展通報轉介中心(瑪喜樂基金會承辦)電話:04-8837588,地址:彰化縣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田尾鄉北曾村福德巷343號3樓)二、彰化區兒童發展社區資源服務中心(慈愛教養院承辦)電話:04-7124891分機888,地址:慈愛教養院(彰化市大埔路676號)三、和美鹿港區兒童發展社區資源服務中心(家扶發展學園承辦)電話:04-7569336,地址:家扶發展學園(和美鎮彰美路五段160號)四、員林田中區兒童發展社區資源服務中心(聖家啟智中心承辦)電話:04-8374936、04-8338156,地址:聖家啟智中心(員林巿光明里民生路50號)五、二林北斗區兒童發展社區資源服務中心(瑪喜樂基金會承辦)電話:04-8960271分機142、249、327,地址:喜樂保育院(二林鎮中西里二城路7號 )【備註】本補助,每季申請一次,申請期限分別如下(遇假日則順延):4月5日前(申請前年度12月及當年度1月、2月、3月補助);7月5日前(申請4月、5月、6月補助) ;10月5日前(申請7月、8月、9月補助) ;12月5日前(申請10月、11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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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費用補助
【補助對象】設籍本縣兒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一、未達就學年齡(0-6歲學齡前兒童,持有聯合評估中心或各地方政府認可之醫院開具之綜合報告書或發展遲緩證明書(有效期間依報告書有效期間限認定之)、發展遲緩證明書(有效期間以一年認定之),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之兒童。二、已達就學年齡之兒童,經鑑定安置輔導委員會同意暫緩入學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補助金額】一、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補助5,000元,以實報實銷方式申請。二、非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補助3,000元,以實報實銷方式申請。三、療育費用每次最高補助500元,到宅療育費用每小時最高補助800元、交通費用每次補助200元*療育費用及到宅療育費用依申請時所附單據審核補助款,療育費用每次最高補助500元(健保已給付部分、診斷書費及掛號費不予補助,健保部分負擔在不超出每月最高補助金額下予以補助)。到宅療育費用每小時最高補助800元。交通費用補助每次補助200元(以治療日期核算補助次數,每日以一趟為限)。到宅療育費用每小時最高補助800元。交通費用補助每次補助200元(以治療日期核算補助次數,每日以一趟為限)。到宅療育費用每小時最高補助800元。交通費用補助每次補助200元(以治療日期核算補助次數,每日以一趟為限)。【申請方式】送件至彰化縣兒童發展通報轉介中心及各兒童發展社區資源服務中心一、彰化縣兒童發展通報轉介中心(瑪喜樂基金會承辦)電話:04-8837588,地址:彰化縣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田尾鄉北曾村福德巷343號3樓)二、彰化區兒童發展社區資源服務中心(慈愛教養院承辦)電話:04-7124891分機888,地址:慈愛教養院(彰化市大埔路676號)三、和美鹿港區兒童發展社區資源服務中心(家扶發展學園承辦)電話:04-7569336,地址:家扶發展學園(和美鎮彰美路五段160號)四、員林田中區兒童發展社區資源服務中心(聖家啟智中心承辦)電話:04-8374936、04-8338156,地址:聖家啟智中心(員林巿光明里民生路50號)五、二林北斗區兒童發展社區資源服務中心(瑪喜樂基金會承辦)電話:04-8960271分機142、249、327,地址:喜樂保育院(二林鎮中西里二城路7號 )【備註】本補助,每季申請一次,申請期限分別如下(遇假日則順延):4月5日前(申請前年度12月及當年度1月、2月、3月補助);7月5日前(申請4月、5月、6月補助) ;10月5日前(申請7月、8月、9月補助) ;12月5日前(申請10月、11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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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一、補助對象:1.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並領有本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2.全家人口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4,230元)2.5倍(35,575元),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24,574元)1.5倍(36,861元)。 3.全家人口不動產公告總值未超過新台幣716萬元。4.全家人口存款本金及投資總額未超過一定金額(全戶總人口1人時,存款及投資不超過新台幣200萬元;全戶總人口1人以上時,每多1人增加新台幣25萬元)5.未獲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精神復健機構或護理之家、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者。6.未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於機構夜間式或全日住宿式服務。 二、全戶人口計算方式:所定家庭,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1.配偶。2.一親等之直系血親。3.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未滿十六歲、因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或十六歲以上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就學且非空中大學、大學校院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之學校者,應列入家庭人口計算範圍4.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三、補助標準:1.列冊低收入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補助發8,836元;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補助5,065元。2.非列冊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補助5,065元;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補助3,772元。◎同時符合申請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及政府所提供其他生活津貼要件者,僅能擇一領取。但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及榮民院外就養金不在此列。◎依前項所領取政府核發之各種補助,每月合計不得超過行政院核定之基本工資(26,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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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
一、申請對象: 設籍彰化縣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二、補助標準: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及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依相關補助基準表所列之補助項目、最高補助額、最低使用年限及補助對象為補助標準。三、申辦流程:『採事前申請制』(需先申請等收到核定函再購買)(一)申辦處: 戶籍地公所或彰化縣輔具中心受理收件◎戶籍地公所1.輔具項目免評估者。2. 已備妥醫院診斷書、輔具評估報告書(醫院或輔具中心、聽力中心)者。◎彰化縣輔具中心: 輔具項目由輔具中心評估者(含助聽器輔具申請)二林中心04-8962178;田尾中心04-8836311;彰化據點04-7229767◎代收窗口: 在以下醫院進行輔具評估者若備齊申請文件,可由該窗口代收件1.彰化基督教醫院:復健輔具研發中心2. 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復健科(二)本府審核並發核定函(三)購買後請款作業(二擇一)1.自行核銷請款:申請人依核定函之核定項目自行購買(支付全額)後,檢附購買輔具之(1)統一發票或收據;(2)廠商保固切結書;(3)輔具之實物相片(購買之輔具相片及申請人使用輔具中之相片);(4)郵局存簿影本(若申請階段尚未送件者務必送件);(5)核定函影本,備齊資料後送鄉(鎮、市)公所函轉本府辦理撥款。2.代償墊付廠商核銷請款:申請人依核定函之核定項目向縣府簽約之身心障礙者代償墊付廠商購買(支付扣除補助款之差額)後,由合約廠商送件核銷請款(補助款撥款至廠商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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