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一、補助對象:1.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並領有本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2.全家人口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4,230元)2.5倍(35,575元),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24,574元)1.5倍(36,861元)。 3.全家人口不動產公告總值未超過新台幣716萬元。4.全家人口存款本金及投資總額未超過一定金額(全戶總人口1人時,存款及投資不超過新台幣200萬元;全戶總人口1人以上時,每多1人增加新台幣25萬元)5.未獲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精神復健機構或護理之家、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者。6.未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於機構夜間式或全日住宿式服務。 二、全戶人口計算方式:所定家庭,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1.配偶。2.一親等之直系血親。3.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未滿十六歲、因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或十六歲以上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就學且非空中大學、大學校院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之學校者,應列入家庭人口計算範圍4.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三、補助標準:1.列冊低收入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補助發8,836元;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補助5,065元。2.非列冊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補助5,065元;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補助3,772元。◎同時符合申請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及政府所提供其他生活津貼要件者,僅能擇一領取。但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及榮民院外就養金不在此列。◎依前項所領取政府核發之各種補助,每月合計不得超過行政院核定之基本工資(26,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