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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急難救助、獨居老人協助、臨時托育、65歲以上老人全口假牙補助、敬老眼鏡、身心障礙補助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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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低收入戶老人公費安養護補助
一、補助資訊(一)補助對象:設籍本縣年滿六十五歲以上,經本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及本府社會處評估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列冊低收入戶之重度失能者。2.列冊低收入戶之中度失能者,經評估其家庭支持功能確有進住機構必要者。3.列冊低收入戶,無扶養義務親屬或扶養義務親屬無扶養能力,且日常生活能自理者。(二)收容規定:申請本府公費安養護有下列情形,不予收容。1.罹患法定傳染病,入住有引起群聚感染之虞者。2.患有精神疾病經診斷為精神病患照顧體系權責劃分表第一至四類者。(三)資格限制:基於社會福利不得重複請領原則,已獲准老人收容安置費用補助者,不得再重複領取政府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津貼。二、申請程序(一)檢附應備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請,鄉(鎮、市)公所初審無誤後函送本府社會處。(二)符合本要點第二點所規定之失能程度者,本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失能程度後,送交本府社會處核定並轉介至受委託機構,經機構評估符合入住標準後,辦理入住手續。註:自106.05.04起,申請衛生福利部彰化老人養護中心者,體格檢查表請使用新表(兩階段),申請入住者請於候上床位時用第一階段體格檢查表至「公立或區域級以上醫院」體檢,經評估符合入住條件後再提供第二階段體檢表。三、承辦資訊(一)各鄉鎮市公所社會課或民政課(二)長青福利科 陳社工師      電話:7532349      傳真:7260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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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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