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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處
社會急難救助、獨居老人協助、臨時托育、65歲以上老人全口假牙補助、敬老眼鏡、身心障礙補助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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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手語翻譯服務
一、服務時間:提供24小時手語翻譯服務,惟夜間(20時至隔日上午8時)服務限緊急、臨時突發性案件(指緊急醫療、警政偵訊、災害、交通)。二、服務範圍:以本縣各鄉鎮市為原則,若有需求經本府或服務單位評估仍可提供跨縣市服務(以臺中市、南投縣、雲林縣服務範圍內)。三、服務對象:團體:各機關、警政司法機關、各級學校、醫療院所等公共服務機關(構)或依法登記之非營利組織、聘有聽語障者或併聽語障之多重障礙者之公司行號。個人:領有第二類或第三類身心障礙證明者及其家屬。四、服務內容: (一)醫療服務,如手術、生產、門診、化療、復健、療育、一般健康檢查等。 (二)司法、警政、交通服務,如司法訴訟、警察局報案、涉及刑事案件之交通事故、警政及司法偵查事務等。(三)教育服務,如親師座談會、家長會或學校日活動等。 (四)活動服務,如公務機關或民間立案非營利團體對外辦理公益活動、研習或受政府委託知民間單位辦理之職業訓練、社會參與活動,如:展覽、演講、活動參訪及成長性課程。(五)會議服務,如重大政策會議、公聽會、法規修訂會議、一般會議、協調會、記者會等。(六)洽公服務,如公務機關洽辦事務或陳情、申訴等。(七)福利服務,如社工員訪視、輔導案件、ICF需求評估及心理諮商輔導等。(八)就業服務,如求職面談等。(九)符合服務項目第一項至第八項,每月(每人/每單位)服務以十小時為原則,由本府支付服務費用,超過部分除特殊原因獲同意外,則需由使用者自費申請(若單位已編列服務預算,則應自行給付);不符合者可依【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之手語翻譯服務分類標準】自費申請,由承辦單位協助媒合手語翻譯員。※以上服務不包括非營利組織辦理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議、內部訓練以及涉及私人商業利益者。五、申請注意事項:(一)申請案件需取消或變更服務,請在原申請服務時間前三天(不含例假日)通知承辦單 位,違規累計達三次以上,則不受理申請二個月。(二)若為臨時及緊急性之申請(如急診、警政…),承辦單位將視人力許可調派或轉介之。臨時緊急性申請需配合事後補正申請程序(申請案受理及派任以承辦單位同意為準,若自行連絡手語翻譯員到場服務則不屬本服務派任案)。(三)若服務項目內容有任何變動,請務必提前告知,若歸責於申請單位或申請者未事先告知而暫停服務者,將請申請單位或申請者酌予給付手語翻譯員案件臨時取消車馬費新臺幣一百五十元。(四)申請單位不得指定手語翻譯員,出任服務由承辦單位依案件屬性分級進行派任。除非有特殊需求,則須經由承辦單位評估同意。(五)申請者(單位)請詳細評估所需服務時間,若因現場突發狀況需延長服務時間時,請洽承辦單位協商,切勿自行要求手語翻譯員留駐,以免影響行政作業。六、承辦及申請單位:逕洽社團法人彰化縣聾人協會 聯絡人:林小姐 電話:04-8834670 傳真:04-8834680手機:0911-902680(可簡訊)信箱:sign949596@gmail.comLINE:0911-902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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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未滿二歲兒童托育準公共化服務費用
【補助對象】一、未滿2歲兒童送請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提供者照顧二、兒童送托日間托育、全日托育、夜間托育等,且每週時數達30小時以上三、申請期間,該名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兒津貼或其他政府同性質之津貼【補助金額】一、公設民營托嬰中心:第一胎補助7,000元、第二胎補助8,000元,第三胎以上補助9,000元二、準公共托育人員及托嬰中心:第一胎補助13,000元、第二胎補助14,000元、第三胎以上補助15,000元*低收入戶、弱勢家庭加碼4,000元*中低收入戶加碼2,000元*委托人實際支付托育費用低於上述「政府協助支付標準」以委託人實際支付托育費用核實支付【申請方式】委託人自托育事實發生日起15日內,檢附申報表逕向托育所在地的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或送托的私立托嬰中心、公設民營托嬰中心提出申請北區居家托育服務中心:04-7622281南區居家托育服務中心:04-8376795【備註】一、本項補助,支付至幼兒滿2歲生日前一天止,核定以月為單位。送托日數超過半個月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半個月以下者,以半個月計。 但委託人實際支付托育費用低於上述所列標準者,核實支付二、委託人資格異動、變更合作對象(居家托育人員或托嬰中心)、補助資格不符並未於申復期限內提出異議申請者,應重新申報服務費用三、領取支費用應支用於兒童托育費用,未符合規定者,得停止補助四、申請人應於托育事實發生日起15日內將申請資料寄送至托育人員加入之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或透過幼兒就托之托嬰中心提出申請,補助日期自托育事實發生日起算,逾時送件者補助日期自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或托嬰中心之收件日起算(以資料備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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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零至六歲幼童臨時托育補助
【補助對象】設籍並居住於本縣,家有六歲以下兒童之家庭,或實際居住本縣之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兒童之實際照顧者,凡因謀職、就醫、職業訓練或其他非可預期之突發事件,而有臨時托育需求之民眾,以及多胞胎家庭,皆可申請補助。【臨托方式】(一)機構臨托:兒童於本縣合法設立之準公共化托嬰中心內受托,托育人數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辦理。(可參考下方檔案,詢問有意願提供服務者,並以托嬰中心實際收托狀況為主)(二)居家托育人員臨托:兒童於居家托育人員家中受托或居家托育人員至兒童家中提供托育服務,托育人數依據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辦理。1.北區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委託社團法人彰化縣保母協會辦理)聯絡電話:(04)7622281服務地址:彰化市辭修路570號服務區域:彰化市、和美鎮、鹿港鎮、花壇鄉、大村鄉、埔鹽鄉、芬園鄉、線西鄉、伸港鄉、福興鄉、秀水鄉2.南區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委託社團法人彰化縣家樂福人文生活關懷協進會辦理)聯絡電話:(04)8376795服務地址:彰化縣員林市林森路231巷8號服務區域:員林市、永靖鄉、田尾鄉、田中鎮、社頭鄉、大城鄉、二水鄉、芳苑鄉、溪州鄉、埤頭鄉、竹塘鄉、溪湖鎮 、二林鎮、北斗鎮、埔心鄉【補助標準】(一)機構式及居家式臨托:1. 一般家庭:每小時補助新臺幣(下同)一百二十元,每年總時數最高補助一百八十小時。 2. 弱勢家庭:每小時補助一百五十元,每年總時數最高補助二百一十小時。 3. 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家庭:每小時補助一百八十元,每年總時數最高補助二百四十小時。 (二)服務未滿三十分鐘、以三十分鐘計,超過三十分鐘、未滿一個小時者,以一個小時計算。 (三)每案每月最高補助二十小時,超出時數部分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四)經本府社會處評估有特殊需求者,需以專案(會辦兒童及少年福利科)簽准,其補助時數將依個案情形及當時經費執行狀況而定。但總時數每年最高補助一百八十小時。 (五)例行性之工作、平日加班及週末加班,不予以補助。(六)常態性半日托育、日間托育、全日托育、夜間托育及延長托育不適用本補助。【申請方式】申請人請下載申請表(共4張),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後,親送或以掛號郵寄:彰化縣政府社會處兒童及少年福利科(500彰化市中興路100號6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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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守護BBCall
一、服務內容彰化縣政府首創全國開發的「守護BBCALL」預防走失協尋系統,本系統運用防走失載具的藍芽發訊功能,能顯示配戴載具的長者的定位訊息,並內建收發公告與即時傳訊功能,一但長者走失,家人能透過「守護BBCall」應用程式發送公告請其他用戶協助,熱心民眾若遇到走失長者,也能主動使用「守護BBCall」應用程式來幫助長者找到家人,長者配載的載具本身也具有一卡通金流功能,家人可以為長者儲值供其日常交通或購物使用,既是定位裝置也是虛擬錢包,能輕鬆地當成鑰匙圈或項鍊隨身配戴,讓長者出門在外安心又方便,此外申請載具附贈QRcode防水布標,可以縫製在易走失者身上,只要掃描QRcode即可快速與家屬聯繫。二、申請資格(一)本人或家屬之一設籍彰化縣,年滿18歲,確診為失智症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失智症、精神障礙、智能障礙、自閉症),並有走失之虞者;或疑似失智症,並曾有走失經驗者。(二)如未滿18歲,需由法定代理人同意及申請,且以設籍彰化縣及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失智症、智能障礙、自閉症),並有走失之虞者為限。三、申請方式(一)電話預約申請時間,現場申請並有專人教學(二)申請單位:https://guardbbcall.chcg.gov.tw/GetBLE四、承辦資訊(一)社會處長青福利科 黃社工師      電話:04-7532337(二)委辦單位:財團法人切膚之愛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許專員      電話:04-7238595 #4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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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低收入戶暨寄養家庭兒童托育津貼
【補助對象】本縣年滿2足歲至未滿5足歲之兒童(收托年齡依當年度9月1日滿足歲為基準),就托於經本府核准設立之私立幼兒園(未加入準公共化服務),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一、本府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兒童二、家庭寄養之兒童【補助條件】一、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台幣1,500元。但實際繳費未達1500元者,依其實際繳費額予補助二、鄉鎮市公所已有補助,但補助額未達1500元者,補其差額;其補助已達1500元者不再補助三、已請領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托育津貼補助、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之原住民幼童托教補助等相同性質之托教補助,不得再重複申請本補助【申請方式】一、由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有關人員填具申請表向兒童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寄養家庭寄養兒童與原生家庭戶籍所在地不同時,向寄養家庭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請二、申請時間(一)每年3/1-4/30申請前年度第2學期托育津貼補助(114年申請對象為108/9/2~111/9/1出生之兒童)(二)每年9/1-10/31申請當年度第1學期托育津貼補助(114年申請對象為109/9/2~112/9/1出生之兒童)三、公所受理申請後,應即查核其申請表件是否齊全,符合補助要件者核章後彙送本府覆核。經本府覆核符合規定者,核撥補助款【備註】受補助兒童如因戶籍遷出(含死亡),公所應即通報本府,並請申請人繳回溢領款,申請人如有不實或重複申請之情事,本府除追回已領之金額,並不再受理其申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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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醫療費用補助
【補助對象-生活扶助】一、父母雙亡而監護人無力撫養者。二、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達六個月以上,另一方無力撫養者。三、父母離異,而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養者,共同監護者需提出獨立扶養證明。四、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另一方無力撫養者:(一)新制身心障礙類別第一類。(ICD 診斷:舊制身障類別代碼為十二)。(二)患重傷病需住院治療或長期療養者。(三)患法定傳染病需隔離治療者。(四)身心障礙等級中度以上者。(五)受一年以上之徒刑宣告經判決確定,且尚在執行中者。五、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少年有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或其他濫 用親權行為,經主管機關委託親屬家庭收容者。六、從事色情行為,經觀察輔導或輔導教育後由主管機關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七、未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或經認領且具監護教養之ㄧ方得提出申請,但共同監護 或父母同戶籍(含同址分戶及共同生活戶)不得提出申請。八、由法院責付主管機關,經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補助對象-醫療費用】一、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內兒童及少年。二、領有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者。三、依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保護之兒童及少年。四、安置於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之兒童及少年。五、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九條規定,未滿六歲之兒童。六、發展遲緩兒童。七、早產兒。八、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少年及其子女。九、符合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罕見疾病或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之兒童 及少年。十、其他經縣(市)主管機關評估有補助必要及實際居住本縣未辦理戶籍登記、無 國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之兒童及少年。【申請方式】兒童少年戶籍地鄉鎮市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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