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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處
庫款支付作業、公有土地相關資訊、歲入保留相關資訊、酒品認證及菸酒查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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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金融業務
財產開發業務
菸酒管理業務
非公用財產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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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開源節流措施獎勵實施要點(含附表)
開源-財政處 節流-主計處(04-7532013)
類 別
說明文件
分 類
財務金融業務
申請縣有畸零地出售相關資料
詳見申請書應繳證件一覽表
類 別
申辦服務
分 類
非公用財產業務
申辦方式
郵寄
臨櫃
申請承租讓售縣有非公用土地相關資料
詳見申請書附繳證件
類 別
申辦服務
分 類
非公用財產業務
申辦方式
郵寄
臨櫃
繼承承租縣有非公用不動產相關資料
1.繼承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6個月內申請過戶承租,違者每逾1個月應由繼承承租人支付1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但最多不得超過6個月。 2.詳見申請書應繳證件一覽表。
類 別
申辦服務
分 類
非公用財產業務
申辦方式
郵寄
臨櫃
買賣過戶承租縣有非公用土地相關資料
1.原承租人將地上建物出售他人前,應依土地法第104條規定通知本府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購,違者應由原承租人支付當期月租金6個月計算之違約金。 2.承租人將地上建物產權移轉予第三人時,應於移轉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會同受讓人向本府申請過戶承租換約,違者每逾1個月應由原承租人支付1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但至多不得超過6個月。 3.詳見申請書應繳證件一覽表。
類 別
申辦服務
分 類
非公用財產業務
申辦方式
郵寄
臨櫃
續租縣有非公用土地相關資料
詳申請書附繳證件
類 別
申辦服務
分 類
非公用財產業務
申辦方式
郵寄
臨櫃
承租縣有非公用土地相關資料
詳附件申請書應繳證件一覽表
類 別
申辦服務
分 類
非公用財產業務
申辦方式
郵寄
臨櫃
財產盤點相關範例
類 別
說明文件
分 類
財產開發業務
有關縣有土地及建物欄位於財產系統之填寫說明
類 別
說明文件
分 類
財產開發業務
提供機關學校經管土地被占用追收5年使用補償金之「聲請支付命令狀」及拆屋還地之 「起訴狀」範本供參
類 別
說明文件
分 類
財產開發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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