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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暨綠能發展處
本縣SBIR計畫申請、建置光電系統諮詢、加油站設置、中科二林投資資訊、特定工廠審查、加油站設置
請選擇分類
商業相關業務
工廠相關業務
產業發展業務
公用事業
綠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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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應實施針孔攝影偵測執行相關資料
本府為防止公共場所針孔攝影,於115年起實施針孔攝影偵測執行,以維護人民權益及公共安全。本案執行方式,分述如下:(一)執行者:為貴單位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二)偵測次數:針對貴單位內廁所、浴室、更衣室、集(哺)乳室及其他類似地點,每月至少實施1次針孔攝影偵測。(三)執行作法:每月實施偵測後填寫「防止針孔攝影偵測結果紀錄表」,並於每季度翌月10日前(即每年度4月、7月、10月及隔年度1月)將「防止針孔攝影偵測結果紀錄表」影本以郵寄(彰化市中山路二段416號1樓 -經濟暨綠能發展處商業科收)、傳真(04-7249384)或電子郵件方式回報本府,並將「防止針孔攝影偵測結果紀錄表」偵測紀錄造冊置於櫃檯,以供本府人員實地檢查。(四)公共場所管理機關得隨時檢查針孔攝影機偵測執行者有無執行反針孔攝影偵測事宜,未實施反針孔攝影偵測,或規避、妨礙、拒絕管理機關之檢查時,管理機關得定期促請其改善或配合。
類 別
紙本文件
分 類
商業相關業務
申辦方式
郵寄
114年度彰化縣SBIR計畫
◆ 收件日期:114年4月1日至5月7日◆ 收件方式:申請者應備妥資料,確認齊全後,郵寄或親送至「彰化縣政府經濟暨綠能發展處產業發展科」-500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二段416號1樓◆ 諮詢服務需求與意見,歡迎電洽彰化縣政府經濟暨綠能發展處產業發展科(04)753-1471聯絡。
類 別
申辦服務
分 類
產業發展業務
申辦方式
郵寄
臨櫃
工廠資料抄錄、證明、查閱及影印申請
1.申請工廠登記資料影本(抄本)請勾選□工廠登記資料影本(審查費100元)□影印費___份(每份10元)2.申請調閱工廠檔案資料請勾選□ 查閱工廠登記資料(每廠次400元)限2小時,每超過1小時加收100元,影印費□影印資料___份(每張10元)(本項需臨櫃辦理)3.申請抄錄公文內容,請勾選□ 抄錄工廠登記資料(每廠次1000元)並請加註抄錄公文之日期文號。
類 別
申辦服務
分 類
工廠相關業務
申辦方式
郵寄
臨櫃
工廠歇業
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20 條規定:工廠歇業者,應申報主管機關,未申報者,由主管機關逕為廢止其工廠登記。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同歇業:一、有事實足以認定工廠自行停工超過一年。二、工廠主要生產設備已搬遷,經主管機關認定無製造、加工之事實。
類 別
申辦服務
分 類
工廠相關業務
申辦方式
郵寄
臨櫃
須否辦理工廠登記查詢
類 別
申辦服務
分 類
工廠相關業務
申辦方式
郵寄
臨櫃
申辦英文版工廠登記證明書相關事宜
申請辦理英文版工廠登記證明書件相關書件
類 別
申辦服務
分 類
工廠相關業務
申辦方式
郵寄
臨櫃
辦理工廠毗連擴廠案
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工業或設置污染防治設備毗連等相關作業流程及注意事項。
類 別
申辦服務
分 類
工廠相關業務
申辦方式
郵寄
臨櫃
工廠兼營觀光服務申請
一、經濟部為因應產業發展需要,推動工廠轉型兼營觀光服務,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六條第五項規定,就工廠兼營觀光服務設施進行認定,以利申辦建造執照、使用執照或營業登記,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適用對象,係位於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具有產業文化、教育、觀光價值或地方特色,從事登記產品製造加工或新申設之工廠,有意兼營觀光服務而將其產品、製程或部分廠地、廠房提供遊客參觀、休憩者。 三、工廠申請兼營觀光服務,須符合下列原則: (一)符合前點要件,領有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或新申辦工廠登記者。 (二)非屬煉油工業、放射性工業、易爆物製造儲存業、液化石油氣製造分裝業、劇毒性工業或重化學品製造調和包裝或其他危險性工業。 (三)面臨路寬至少八公尺以上道路。 (四)申請工廠兼營觀光服務設施,須位於工廠登記廠地範圍內。 (五)非屬分層租售之工業大樓。 四、工廠兼營觀光服務設施,得包括如下: (一)與工廠登記產品有關之實作體驗設施。 (二)工廠登記產品生產設備及其產業相關衍生產品之展示(售)設施。 (三)附設餐飲設施。 (四)標示導覽設施。 (五)解說設施。 (六)安全防護設施。 (七)公廁設施。 (八)停車場。 (九)涼亭(棚)設施。 (十)眺望設施、水池、公共藝術或其他景觀設施。 工廠兼營前項觀光服務設施之總面積,不得超過廠地面積百分之四十;各項設施所占樓地板面積,合計不得超過廠區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三十。 第一項第三款附設餐飲設施使用面積,合計不得超過前項觀光服務設施面積百分之四十或其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三十。 五、廠地座落於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管理之工業區,依產業創新條例第三十九條與工業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六、申請人依本要點申請工廠兼營觀光服務作其他工業設施容許使用,應檢具下列書件一式七份,向經濟部工業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土地使用計畫書。 (三)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新申設工廠者,免附)。 (五)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文件。 (六)土地登記(簿)謄本(以最近三個月內核發者為憑)及地籍圖謄本(著色標明申請範圍)。但本款文件得以電子處理取得者,免附。 (七)土地使用計畫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八)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應標註附近觀光景點、鐵公路交通設施、餐廳、飯店或住宿設施。 (九)土地容許使用同意書(格式如附件二),應註明同意作為容許用途之使用。但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免附。 (十)規劃前、後建築物平面配置圖。但新申設工廠者,免附規劃前建築物平面配置圖。 七、前點第二款土地使用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目的。 (二)現況分析。 (三)計畫內容:包括觀光服務設施項目與內容、土地使用(廠區)配置、車行與人行動線交通規劃及停車規劃(並以圖表示)。 (四)營運管理:包括安全衛生、消防、緊急避難與防、救災應變措施及未來環境維護計畫。 (五)財務計畫。 (六)計畫期程。 (七)預期效益。 八、申請案經初步審查書件不齊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六個月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九、經濟部工業局為審查工廠兼營觀光服務申請作其他工業設施容許使用案件,得邀請中央或地方之地政、觀光、交通、建管、水利或其他相關單位進行審查(審查事項如附件三);必要時,得會同有關單位辦理會勘,並邀請申請人出席說明。 十、經前點審查同意之申請案,應於核准函通知申請人於三年內完工使用,並依核定計畫內容使用。但因故無法如期完工運作者,得報請經濟部工業局同意展期,最長以一年為限。 申請人於完工使用前,應檢附其核准計畫書圖、當年度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契約影本及承諾營運期間每年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承諾書各一式七份,報請經濟部工業局辦理完工查核同意後,始可開始營運。 經審查同意之申請案,如涉及工廠登記事項之變更時,應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十六條規定,向工廠所在地縣(市)政府申請工廠變更登記。 十一、經核准之工廠兼營觀光服務作其他工業設施容許使用計畫,擬變更第七點第三款或第四款使用內容者,應先報請經濟部工業局同意。 十二、經核准之容許使用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濟部工業局得廢止其核准,並通知縣(市)政府及有關機關: (一)未依第十點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辦理。 (二)容許使用計畫內容變更,未依前點規定申請變更,且經限期三個月改善而屆期仍未改善。 (三)工廠登記經廢止、撤銷或註銷。 容許使用計畫經廢止者,其原已核准工廠兼營觀光服務設施,應恢復為容許使用前之原工廠用途使用。 十三、依本要點提出之申請案,如涉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或法令規定者,應依其規定辦理。
類 別
紙本文件
分 類
工廠相關業務
115年度彰化縣SBIR計畫
◆說明會報名 → https://reurl.cc/VmbM0R ☆3月11日(三) 本府城觀處多媒體視聽室(彰化市卦山路8之1號) ☆3月13日(五) 社頭織足藏樂館2樓國際會議室(社頭鄉員集路三段706巷25號) ☆3月18日(三) 彰濱產業園區服務中心(鹿港鎮鹿工路2號)◆ 收件日期:115年4月1日至4月30日止 (申請資料陸續更新中)◆ 收件方式:申請者應備妥資料,確認齊全後,郵寄或親送至「彰化縣政府經濟暨綠能發展處產業發展科」-500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二段416號1樓◆ 諮詢服務需求與意見,歡迎電洽彰化縣政府經濟暨綠能發展處產業發展科 (04)753-1471聯絡。
類 別
申辦服務
分 類
產業發展業務
申辦方式
臨櫃
興辦工業人申請輔導遷廠證明
類 別
申辦服務
分 類
工廠相關業務
申辦方式
郵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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