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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113年豬隻傳統肉攤及屠體運輸車輛溫控設備補助作業要點及申請書表
為加速豬隻傳統肉攤及屠體運輸車輛裝設溫控設備,以建構完整國產豬隻溫控供應鏈,提升傳統市場或店住家販售國產豬肉品品質,補助豬隻傳統肉攤及屠體運輸車輛導入豬肉溫控設備,確保消費者食肉安全。旨揭補助要點原則摘要如下:(一)豬隻傳統肉攤溫控設備:傳統市場(含外圍)或店住家之豬隻傳統肉攤(需為固定攤,不可為流動攤販),以能串聯屠體溫控運輸車、且需含溫度顯示器者優先補助。冷藏櫃需有展示販售功能,臥式冰箱及玻璃門冰箱等相關儲存型溫控設備不適用。每攤最多補助1臺;倘係租用數攤位為一販售區者,亦只補助1臺,以本(113)年度新增購設備為補助範圍,最高補助金額上限為新臺幣15萬元,超出部分由業者自行負擔,如無超出上限則實報實銷。(二)豬隻屠體運輸車輛溫控設備:1.車輛應為申請人(或單位)所有,如為租賃者則須檢附契約,明訂受補助車輛之溫控車廂為申請人(或單位)所有。運輸車輛之溫控車廂(包含庫板及冷藏機組),以本年度新增購設備為補助範圍,每輛上限為新臺幣20萬元,超出部分由業者自行負擔,如無超出上限則實報實銷。2.車輛噸數3.5公噸(含)以上運輸車輛之溫控車廂(包含庫板、吊掛軌道及冷藏(凍)機組),以本年度新增購設備者為補助範圍,補助以1/2為原則,每輛補助上限為新臺幣90萬元。超出上限部分由業者自行負擔,如無超出補助上限則實報實銷。(三)公有市場電容量提升補助:轄內有申請豬隻傳統肉攤溫控設備補助之公有市場管理單位,以本年度新增購設備(以申請時專業廠商對公有市場電容量提升之計畫書及估價明細是否達成為驗收標準)為補助範圍,每市場補助上限為新臺幣20萬元整,超出上限部分由市場負擔,如無超出補助上限則實報實銷。申請期限:請申請人於申請期限(113年7月31日)前,向受理單位提出申請。※補助要點及流程請參照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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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台灣經濟研究院113年「現代化養豬場形象傳遞計畫」現代化養豬場形象傳遞活動補助
為加速我國現代化養豬場形象擴散,提升從業人員尊嚴,藉由協助養豬場、農民團體或法人等辦理我國現代化養豬場形象傳遞活動,促進全國相關領域共同進行民眾互動交流與溝通,塑造國人心中優質的養豬場樣貌,確保產業永續發展。旨揭補助要點重點摘錄如下,其餘詳細內容請參照附件:補助對象:領有合法畜牧場登記證書之養豬場,農民團體、經政府核准立案之財團法人或非營利性社團法人或其他人民團體。補助經費及標準:●本計畫補助經費計新台幣(以下同)1,000萬元整,每案最多不得超過5場次。每場次傳遞活動申請單位應準備10萬元配合款,餘由本計畫補助,每場補助以20萬元為上限。實際支出超出前揭配合款及補助款金額部分,應由申請單位自行負擔。●同一申請單位於同一會計年度內,最多以補助兩案為原則,每案總補助經費合計不超過100萬元。●申請補助之活動辦理時間自本補助要點核備日起至113年10月15日止。未能於113年10月15日(含當日)前完成結案及請款手續者,視同放棄申請補助,如因特殊或具體事由影響結案時程,須向財團法人台灣經濟研究院申請延長結案時間並經財團法人台灣經濟研究院同意,惟以113年10月31日為最後結案期限。申請期限:自本補助要點核備日起至113年6月30日,隨到隨受理至補助經費額度用畢即止。寄送地址:104台北市中山區德惠街16-8號7樓財團法人台灣經濟研究院研究七所收,並於信封上註明:申請「我國現代化養豬場形象傳遞活動」補助(以郵戳日期為憑),如自送者以收件時間為憑。※若遇相關疑義者,請洽財團法人台灣經濟研究院現代化養豬場形象傳遞補助專案小組,聯絡電話:02-25865000分機428、436、499。※補助要點及申請書請參照附件或請至台經院官網:https://www.tier.org.tw/newsevent/m20240503.aspx※補助要點詳細內容與申請書書寫範例將於113年5月16日、17日辦理之3場次現代化養豬場傳遞形象專案公開徵案說明會中進行詳細說明與問題回覆,活動採線上報名:https://tier.surveycake.biz/s/DVLW7。場次1:5月16日上午9:30~11:30,地點: 彰化縣溪湖鎮農會4樓會議室(彰化縣溪湖鎮員鹿路三段69號)場次2:5月16日下午14:00~16:00,地點: 嘉義縣新港鄉農會4樓會議室(嘉義縣新港鄉登雲路111巷2號)場次3:5月17日上午10:00~12:00,地點: 屏東縣農會3樓會議室(屏東縣屏東市瑞民路6號3樓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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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養禽場禽舍改建升級補助作業要點及相關申請文件
旨揭作業要點重點摘錄如下,其餘詳細內容請參照附件作業要點:(一)補助對象、資格與條件:1.飼養規模為5萬隻(含)以下之養禽場(鵪鶉飼養規模為15萬隻(含)以下)。2.領有畜牧場登記證書或有效畜禽飼養登記證書。3.申請人須為畜牧場之負責人。4.申請本計畫補助須為傳統禽舍改建為非開放式或密閉式水簾禽舍,或非開放式禽舍改建為密閉式水簾禽舍,新建禽舍不納入本計畫補助範圍。5.申請本計畫補助之養禽場,實際飼養禽種須與畜牧場登記證書或有效畜禽飼養登記證書所載之禽種相符。6.受補助者須於本年10月31日前完工。(二)補助項目內容:1.密閉式水簾禽舍及相關之生產設施(備):受補助改建前之禽舍須為傳統式禽舍或非開放式禽舍,既有禽舍為密閉式水簾禽舍不得申請。每場補助額度上限為未稅金額總價1/2,最高補助新臺幣1,000萬元, 其餘由受補助業者自籌。2.非開放式禽舍及相關之生產設備:受補助改建前之禽舍須為傳統式禽舍。每場補助額度上限為未稅金額總價1/2,最高補助新臺幣450萬元,其餘由受補助業者自籌。(三)申請補助檢附文件:1.申請書。2.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3.畜牧場登記證書或有效畜禽飼養登記證書影本。4.聘任專任(特約)獸醫師證書影本。5.化製原料委託清運處理合約書(掩埋或焚化需檢附證明)。如已有自購生物處理機之養禽場,請檢附廠牌、購置年月日及照片。6.申請項目規格說明及預算表。7.畜牧場場區現況配置圖說(標示比例尺、方位、場區範圍及擬改建禽舍位置)。8.改建禽舍平面規劃示意圖(標註各項設施、設備位置,尤其是人員與車輛等之清潔消毒之規劃示意圖)。9.切結書。10.參加全國性或地方性家禽產業團體之證明影本,如無則免附。11.如有配合農業部之光電禽舍、禽流感保險、飼養成本調查及動物友善飼養政策,請檢附相關資料,如無則免附。(四)申請期限:自即日起至113年5月31日止,請將申請補助檢附文件及相關資料逕寄本府(以郵戳日期為憑,逾期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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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禽場禽舍改建升級貸款利息補貼措施作業原則
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執行疫後強化農業韌性及農漁民協助措施辦法第五條第五款所定強韌農業協助措施,鼓勵養禽農民導入養禽設施(備)現代化,並減輕其資金負擔,提供養禽場禽舍改建升級,提升生產效率之資本支出利息補貼措施(以下簡稱本措施),特訂定本作業原則。本措施補貼之借款人,應具備下列條件:(一)領有畜牧場登記證書。(二)符合「疫後增進畜牧業經濟韌性協助措施-禽舍改建升級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改建為密閉水簾式禽舍或非開放式禽舍,及設置其他生產相關設備之養禽場。 (三)貸款屬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或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本措施貸款利息補貼基準及保證手續費補貼方式如下:(一)新貸案件:補貼自撥貸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利息。(二)舊貸案件(本作業原則生效日尚有舊貸餘額之案件):補貼自本作業原則生效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利息。(三)前二款案件之貸款項目為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者,本措施之利息補貼期間,應扣除與該貸款免息期間之重疊天數後核算。(四)第一款或第二款案件經貸款經辦機構送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者,其保證手續費於利息補貼期間全額補貼。申請期間:自本作業原則生效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六月三十日,或專案補貼經費用罄止。※申請程序、應檢具文件及相關規定請參閱附件「養禽場禽舍改建升級貸款利息補貼措施作業原則」諮詢專線:(一)利息補貼措施內容諮詢窗口(對象認定及應檢具文件等)諮詢窗口:農業部畜牧司(02)2312-4628、(02)2312-4653(二)貸款諮詢專線:農業金庫:0972-590951農信保基金:0963-619301農業金融署:0933-239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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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輔導養豬場轉型升級導入新式整合型設施(備)計畫」補助之申請書表等文件
為推動我國養豬場進行現代化轉型升級,並導入新式整合型豬舍、異地多地批次分齡飼養模式及自動化省工設備,設置豬舍或相關設施,達成提高養豬產業整體生產、經營效率、改善污染防治及環保永續之政策目標,特制定本計畫之補助申請說明,以利養豬農民據以提出申請。補助對象:(一) 領有合法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或已領有畜牧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建築執照或使用執照者;以領有畜牧場登記證者且豬舍可配合設置屋頂型太陽光電者為優先。(二) 本計畫各項補助對象以110-112未曾獲「輔導養豬場轉型升級導入新式整合型設施(備)計畫」補助,且為非公司組織經營之自然人優先申請,得為畜牧場負責人或管理人(如非畜牧場負責人,須檢附畜牧場負責人申請同意書及承租合約書影本)。補助限制:(一) 自110年5月1日起,國內飼養豬隻之畜牧場(領有畜牧場登記證書)、飼養場(領有禽畜飼養登記證)及飼養戶(非前開畜牧場或飼養場)等3類豬場,均應依法與農會簽訂豬隻死亡保險契約。畜牧場(或飼養場)未依規定投保豬隻死亡強制保險者,不得申請本項補助,另因新建中養豬場尚無豬隻飼養實績,可免提供前開契約證明文件。(二) 單一養豬場申請【1】養豬場導入新式整合型豬舍或相關設施、【2】養豬場採異地多地批次分齡飼養模式,導入相關設施(備)、【3】養豬場導入自動化省工設備,相關補助項目合計申請補助上限為1,000萬元。(三) 申請本計畫補助所購置之相關設施(備)需為新品,驗收不合格者,不予補助,並取消申請者後續五年申請農業部補助之資格,情節嚴重時得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四) 受本計畫補助者,五年內應配合農業部辦理宣導、觀摩等活動,及配合相關設施(備)之功能測試等資料研究蒐集,並應維持補助設施(備)正常運作。(五) 如無意願或未配合農業部宣導、觀摩、相關設施(備)功能測試等資料研究蒐集,不予補助;如已獲補助,且完成設置後,始無意願或未配合農業部宣導者,應退回所有補助款,並取消申請者後續五年申請農業部補助之資格。(六) 如有重複申領、申報不實、因故退貨、擅自移除、移置、未維持補助設設施(備)正常運作等情事,將不予補助;如已獲補助,應退回所有補助款或強制追回,並取消申請者後續五年申請農業部計畫補助之資格,情節嚴重時得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申請期限:113年2月29日止※申請補助者應自行確認是否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並注意本法第14條相關限制之規定。另為本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向地方政府農政單位據實表明身分關係,並填復「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予機關。違反前述規定者,依本法第18條規定處罰。※相關補助原則、申請流程、補助說明請參閱附件1、附件2-1、附件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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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豬場轉型升級貸款利息補貼措施作業原則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鼓勵養豬農民參與「輔導養豬場轉型升級導入新式整合型設施(備)計畫」(以下簡稱「轉型升級計畫」),降低資金負擔,對於五項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包括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農民經營及產銷班貸款、農業節能減碳貸款、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提供改進設施(備),提升生產效率之資本支出利息補貼措施(以下簡稱本措施),特訂定本作業原則。本措施補貼之借款人應具備下列條件:(一)領有畜牧場登記證書、畜禽飼養登記證、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二)養豬場應經轉型升級計畫之輔導團隊(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財團法人農業科技研究院或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或地方政府確認符合計畫資格,同意其導入新式整合型設施(備)者(範例如附件一)。(三)出具切結資金用途確屬養豬場改進設施(備),提升生產效率之資本支出之切結書(如附件二)。本措施貸款利息補貼基準(配合轉型升級計畫執行期限):(一)新貸案件(貸款撥貸日為一百十一年七月二日(含)以後之案件):補貼自貸款撥貸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利息。(二)舊貸案件(貸款撥貸日為一百十年二月一日後,且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尚有舊貸餘額之案件):補貼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利息。(三)前開案件之貸款項目為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者,本措施之免息期間將扣除與該貸款免息期間之重疊天數後核算。申請期間:一百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至一百十三年六月三十日。※申請程序、應檢具文件及相關規定請參閱「養豬場轉型升級貸款利息補貼措施作業原則」諮詢專線:(一)利息補貼措施內容(對象認定及應檢具文件等)諮詢窗口:畜牧處02-2312-4631。(二)貸款諮詢專線:1.全國農業金庫:0972-590951。2.農業信用保證基金:0963-619301。3.農業金融局:0933-239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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